股權糾紛案例分析_創業公司遇到股權糾紛,該怎么做?
特邀律師
大學生創業的股權應該怎樣分配?
大學生創業最大的風險之一:就是處理合伙人間的關系,絕大多數的創始事業失敗都源于一個字“人”,而人與人間的紛爭就是‘名利’:得名的要舍利;得利的要舍名;這是最基本的一個邏輯道理。
大學生創始項目:項目前期如何來分配股權的問題呢,一般而言可以按這個邏輯設置:
1、項目的立項人即這個項目是由此人來創辦的,那么,加權5%;
2、具有核心價值的比如項目的核心影響力、核心營銷與技術的,不可缺少的核心人,加權5%;
3、按投資多少進行介定:初期立項,對于核心創始團隊成員而言,不要思考“項目的未來增值和溢價”這個問題,按實際投資來,比如這個項目前期籌備資金是50萬,那么,5萬就是10%,以此為準。
4、前期的核心人原則上:都要實際投資,投資多少都要實際投,這是一個“投名狀”原則。
那么,股權的原則就是:誰的能力大(核心價值大)誰占的就多;誰投資的多,誰占的多;作為創始人原則上:要具有主導股權,所以,在這個過程中就要平衡:投資金、價值量、立項人、操盤人等因素。
比如作為創始人又是項目的立項人,在同等的投資情況下,這個人就有5-10%以及上的股權基數優勢,這一點其它股權人要“在大局觀的基礎上必須理解和認同”。
還有,原始的股權在這些事先明確的基礎上,一定要留出30%左右的空余來,作為未來發展新的價值股東和給實際操作團隊成員的獎勵,也為內部股東的紛爭進行“緩沖地帶”,如果一次性全部明確劃割完畢,將來發展過程中,就會非常麻煩。
股權是可以進行“有原則的明確”按投資、價值力、核心立項人等邏輯來分配,但有一點特別重點,提醒一下:決策權加倍
一定要“決策權加倍”,核心的創始人一定要‘決策加倍權’即在同等決策話語權的情況下,創始人有“加倍的權力”,比如他自己占35%的核心股份,那他再加“3倍話語權”就可以完全掌握項目的決策運營了,這一點特別重要
創業前期一定要有明確的“決策力”,要不就是烏合之眾,這一點特別重要
創業有風險,特別是針對于大學生,我做創業教育多年一直認為:絕大多數的大學生都不具備創業能力,事實上很多連最基本的“人與人的社交智慧都沒有”,所以,投資創業還是謹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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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投資50萬,做為法人,占股權50/110=45.45%。
B投資40萬,但有10萬未繳足,占股權=40/110=36.36%。
C投資20萬,占股權20/110=18.18%。
這是B未足額交繳納投資款,但C并未知曉。
投資做生意,要做到“親兄弟,明算賬”
在未開展業務之前,B已經違反了誠信,瞞著C少繳了10萬。
這里做為法人A,應該提醒B在短時間內補足投資資金,如果在限定時間內仍未繳足,應該三方同時對股權進行分配。
重新分配是這種情況:
A占股權:50/100=50%。
B占股權:30/100=30%。
C占股權:20/100=20%。
重新分配后,我們看到A與C的股權都提高了,B降低了。
這說明未足額交納投資款的人,損害了其他投資者的利益,而強化了自己的利益,這明顯是不公平的。
如果在的投資之初做不到公平,那么在經營獲利后,進行利潤分配時,必然會出現問題。
孔子有言“不患寡而患不均”,這在管理上,有著非常明確的指導意義,不能公平的進行分配,必然出現糾紛。
總結
三人投資款,一定要以實繳金額進行股權分配。若未交齊的人員在進行催促后仍不能按時繳納,這時需要三人按實繳金額進行股權的重新分配。
只有以公平的原則作為開始,才會有愉快的合作。
所有股東都要理性,保持幾個原則:有話好好說,有事好商量,內部事內部解決,實在不行,讓風險最小化,爭利不爭氣。其實很多創業公司,股權糾紛多半是因為制度不完善,再有就是人不理性所致,凡事往前看,大家不要有硬傷,以后凡事好商量,人在江湖,路途漫漫,凡事不要做得太過份。
如果遇到糾紛,首先不要先擺出一副:老子有道理,有證據,這副樣子不僅不能為你帶來利益,也達不到預期效果。應該是先換位思考,這種事情延續發展,大家都沒有啥好處,很多因為股東的小事,結果整體項目完蛋,而且又扯出很多嚴重的事情,比如非正常操作,稅的問題,運營的問題,等等,所以,首先要確定:風險,這是最核心的事,不談誰對誰錯,而且先談:風險、代價、而后讓自各思考,這代價將會落誰頭上,但風險和代價肯定存在。
二是制度,一切按規矩辦事,如果事先沒有確定好規矩,那就只能平衡,取舍之間,如果糾結過深,那就和平分手,退出的讓其退出,凡事好好商量,如果實在沒有辦法,就將此公司清盤結算,不破不立,這種破爛局面早晚上事,申請破產清算,創業公司體量小,相對靈活,其實有時細細想想,都是眼光和人性過于自私所致。處理糾結時,不要談感情,這是后話,只談風險代價和利益關系,在建立這個意識后,所謂的感情是加速器的過程,錦上添花。
我是孫洪鶴,社交化商業營銷專家,全網粉絲超過百萬,知名自媒體人,大家可以在今日頭條搜索:孫洪鶴,有大量的原創短視頻和文章,如果你認同,可以持續關注
股權出資作為一種較高收益的出資辦法,一向都是較高危險與較高收益并存的??墒浅溯^高的危險,股權出資商場還存在許多咱們普通人難以發現的圈套,無形中添加咱們的危險。所以,作為股權出資者,除了要辨認危險以外,關于股權出資圈套咱們也要擦亮眼睛,辨認圈套。大多數以股權出資為名的不合法集資案子,其出資項目往往都是虛擬,違法嫌疑人會使用互聯網以及印制各種精巧宣揚材料、包裝假造出資項目現場并帶人觀賞,舉行酒會、客戶答謝會等,乃至約請一些所謂名人學者演講、為其“站臺”,營建出公司實力雄厚、未來遠景看好的假象?!斑@些假造虛擬的出資項目,出資者假如一開始就心存警戒、從多角度調查證明,肯定會發現馬腳的。但往往被一些許諾的高額報答混雜了判斷力,敗在了一個 貪 字上?!鄙嫦硬缓戏Y:存在以下狀況的股權出資,有可能涉嫌不合法集資:據了解,在法令上股權出資觸及不合法集資的行為確定,一般會依據其案情不同被確定為不合法吸收大眾存款罪、 集資欺詐罪、洗錢違法、傳銷欺詐罪、不合法運營罪等。當出資者在進行股權出資時,面對以下狀況,更應提高警覺,因為你遭受的很有可能是不合法集資。揭露宣揚不合法吸收大眾存款罪自身的特征決定了其必須在必定規模內經過必定前言,如媒體、互聯網、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口口相傳等途徑向社會揭露宣揚,揭露性的程度能夠有深有淺,能夠是在報刊、電視以及互聯網等媒體上聲勢浩大地揭露,也能夠是在必定規模內揭露。因為其自身行為的不合法性,這種揭露性往往是有必定規模的,比方,相關于監管組織和執法機關而言,可能是秘密的。并且行為人往往以合法的方式和名義進行宣揚,以掩蓋其實質的不合法意圖。保本許諾行為人一般會許諾在必定期限內以錢銀、什物、股權等辦法還本付息或許給付報答。并且這種還本付息的許諾,不必定非要以金錢實現,以有價值的什物償還,債務債務的抵消也能夠;報答也不必定以利息的名義實現,也能夠以其他名義。假如沒有還本付息的許諾,就不具有“存款”的特征,行為就不構成不合法吸收大眾存款罪,但可能構成其他違法。入會提成依照相關法令法規,收益來自拉下線的提成,人數超過30人,層級超過三級即可定性為不合法傳銷。一些空殼公司,經過精心包裝,制作虛偽網頁、虛偽股價走勢圖,以高調豪華的新聞發布會騙得出資人的信賴,揭露兜銷原始股,使用高額提成和獎賞誘導出資人為其開展更多下線。形成“交會費,拉下線,收提成”的形式,這幾種手法結合起來,到達其不合法傳銷,快速斂財的意圖?,F已涉嫌違法,是典型的不合法集資行為。債務出資從事假貸業務屬于國務院規則需經答應的項目,目前法令、法規未授權私募股權基金從事債務出資。債務出資到達必定規模,就涉嫌運營不合法金融業務,依據相關行政法規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可予以沒收不合法所得,處不合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不合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等行政處罰,工商行政辦理部門還可刊出工商登記。運營不合法金融業務,運營額或許所得額巨大,或許給國家形成重大丟失或許引起其他嚴重結果,或許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悔改,將會涉嫌不合法運營罪。有限合伙憑借籌資建立有限合伙制企業之名,在合伙協議中發起人只需向出資者告之所投公司和許諾收益,無須詳細解釋被出資公司的布景、運營和財政狀況。無形中給出資人了解詳細項目設置了妨礙。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規則,“有限合伙企業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建立。發起人往往會設置最低門檻,為湊足出資門檻所需的資金,出資者往往是多人調集資金一起買一份,掛到一個人名下。因而,這種名為有限合伙,實際上可能是掩蓋不合法集資行為的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