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得精神病能離婚嗎_怎樣和精神病人離婚呢?
特邀律師
婚姻法明文規定:患精神病的男女禁止結婚。如果男女結婚后有一方患上了精神病,法院是不支持離婚的。為什么?理由很簡單:他(她)是和你在一起生活,也許受某種原因而引發了精神病,你要積極的給予治療,不能乘人之危選擇離婚而拋棄對方,這與理不通,與法不允。如果有一方婚前癮瞞精神病史,婚后復發有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訴訟離婚,人民法院會受理的。
續:男女雙方都屬于正常人,直至婚后三年后,女方精神出了問題,男方提出離婚,法律允許嗎?情況是這樣的:男女雙方都屬于正常人,結婚前都是非常健康的,因為婚姻不幸福,家庭不和睦,女方婚后便要求離婚,可是男方遲遲不愿離婚,就在女方在上半年要男方離婚不愿的狀態下,女方由于各種原因,在下半年便急出了精神病來(主要是想女兒吧),是這樣才有精神病的。
女方患病也不是很嚴重,是輕微的。
但是男方得知后,拒女方于家門外,不準她踏入家門,更不允許見女兒,甚至在這種情況下提出離婚。
女方家人只想男方可以協助把她的病治好,因為女方是因為男方的原因才得精神病的,但是男方不愿,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有什么保護嗎?怎么樣才能讓男方承擔起做丈夫的責任呢?*要知道,女方從出生到婚后兩年多,都是一個非常健康的人,是因為婚姻問題,才鬧出這種病的。
*
和精神病人進行離婚確實比較復雜
首先精神病人不能“協議”離婚。因為婚姻關系是一種身份關系,對于婚姻關系中實體性的權利義務,只能由當事人自己提出主張才行。而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控制能力和辨認能力,自己不能夠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所以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如果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其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說,這樣的人離婚不能用“協議”方式,而必須通過訴訟,讓法院來判決。
和精神病人離婚如何訴訟離婚?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進行離婚訴訟,需要為其設置訴訟代理人,對已設定監護人的,應由監護人代理訴訟,未設監護人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二)、(三)、(四)項的順序指定監護人代理訴訟。
配偶提出離婚訴訟,其監護人只能是其父母,代理其參加訴訟。
其次,離婚訴訟屬于身份關系的訴訟,必須由離婚當事人表明是否愿意離婚,訴訟代理人無權表示離與不離這種意見,因此,這類案件應由人民法院裁決,以判決的形式結案。
在審查精神病人的離婚訴訟時,應注意遵循以下的原則:既要保障離婚自由,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排。如果原來夫妻感情較好,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盡量做調解和好的工作,指出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以不離為宜。
對一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的問題后可準予離婚。
婚后患精神病,現被起訴離婚,怎么辦?看到這一問題,深表同情。婚后精神病患者,患病原因可能是遺傳,也可能與家庭生活有關,不管哪種情況,如果被起訴離婚,法院是予以受理的。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中明確了幾種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其中第三條規定了夫妻一方如果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起出離婚,具體情況如下:
一方婚前沒有精神病史,而在結婚之后,突然得病。發病的一方經過多處診治,病情無法控制而且經醫院診斷其精神病再也無法治愈的。
我們也理解提出離婚要求的一方。因為婚姻對一個人來說相當重要,而若一方患精神病,則嚴重影響了家庭生活,在治愈無效的情況下,是可以提請離婚的。
我國《婚姻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中規定,處理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應支付一定的經濟幫助款項或者是提供一定財產。
所以法院在審判中,常常會判決無病一方給予對方一定的經濟補償。至于補償的數額,應根據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收入多少、家庭經濟狀況、經濟能力、子女負擔等各方面綜合考慮確定。
人與人多一份理解和寬容,兼顧道義和法律,是構建和諧家庭、和諧社會的必要因素。
愿大家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