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_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嗎?
特邀律師
釋義: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對不知情的第三人不發(fā)生效力。
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人稱為第三人,不能對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
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人稱為第三人,不能對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善意第三人中的善意,在民法中指的是不知情,該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系雙方的真實情況即是善意的第三人。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對不知情的第三人不發(fā)生效力。 舉個例子:設甲欠乙10萬元,以自己所有的一輛汽車為乙設立抵押,但沒有辦理登記。抵押期間,甲未經(jīng)乙的同意,以9萬元的價格擅自將汽車賣于不知該汽車已設有抵押權事實的丙,并貨款兩萬,乙?guī)滋旌笾獣源耸略V至法院,稱自己不同意甲出賣該汽車,主張甲與丙的買賣無效。 法院對于乙的請求不予支持,因為乙的抵押權由于沒有辦理登記,所以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 此案中,丙就是第三人,并且是善意第三人。如果丙在買甲的汽車時知道該汽車設有抵押權并購買,那么他主觀上就屬于惡意,而此時法院就會支持乙的請求,保護乙的抵押權。
如,甲乙丙三人合伙,約定丙執(zhí)行合伙事物,但超過20萬元的事務不能單獨決定需合伙人一致同意。某日,丙與丁簽訂25萬元的購銷合同,沒有告知丁自己有權限限制。后甲乙認為賠錢不愿履行合同,以丙違反合伙協(xié)議約定無處分權為由,認定合同無效。 丁,即為善意第三人,因為它并不知道合伙協(xié)議對丙權限的限制,且有理由相信丙作為合伙執(zhí)行人有權代表合伙企業(yè)處分。那么該合同有效,合伙不能以內部約定對抗丁,而要繼續(xù)履行合同。這就是合伙協(xié)議不能對抗第三人的意思。 至于丙的行為可以按照合伙內部約定進行追究,這是另外的法律關系。
不的對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分析如下:
《擔保法》第43條中的對抗第三人是指當兩個債權債務關系標的物相同,雙方發(fā)生爭議,都主張享有對該標的物的權利時,有登記的一方就可受法律的保護,優(yōu)先享有權利。
如:張三與李四簽定貸款合同,并約定,李四將自己的一臺電視機抵押給張三。后來,李四又將電視機抵押給王五,已簽定合同,并且在當?shù)毓C部門進行公證。那么,當王五,張三都向李四主張取得電視機時,王五可憑借公證對抗第三人張三,優(yōu)先以電視機受償。
這就是所謂的“對抗第三人”,是抗辯權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