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對抗善意第三人_什么叫對抗善意第三人?
特邀律師
這句話的意思是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是以登記為對抗要件,而不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如果對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沒有登記的,也成立,只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善意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有物權爭議的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品,但未作登記。該物品涉及的責任,仍然可以追究原所有權人的責任,而不必需追究第三人的責任。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第二十四條 船舶等物權登記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五條 動產物權受讓人先行占有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第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指示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第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占有改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擴展資料:第一百零六條 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這些屬于特殊動產,我國采登記對抗主義,也就是不登記,不影響物權的變動,但是如果其他的善意第三人,是無法知道的,如果他與登記物權人進行交易,實際物權人不能對抗他
地役權是從物權,隨著土地的轉讓而轉移,兩者是不能分開的,未經登記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在地役權未登記的情況下。如果丁不知道甲乙之間有地役權的合同,則他在土地上建高于6米的建筑。是不需要給予賠償的
登記生效的物權為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登記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物權法第139條及土地承包法第38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實踐中受讓人未經登記,而權屬人隱瞞經營權現狀,未與受讓人溝通,未保障受讓人的權益將土地流轉給善意第三人,未將經營權交付就辦理登記。第三人依據流轉協議和上述法律規定,取得了土地承包的經營權。但現實是紛繁復雜的,原由受讓人在土地投資的建筑物、水電、魚塘、畜水池等不動產設備設措,所種植養殖的林木、果菜、羊牛、雞鵝鴨等動植物仍歸受讓人所有,第三人沒有權利處置這些財物,第三人要接手是要和受讓人協商的,如要求接手土地上的全部權益是要給受讓人支付對價的。當然現實是復雜的,但和則兩利,爭即相互受損是必然的。原權屬所有人、第三人、受讓人人三方之間存在一個協商過程,是友好地協商,還是通過訴訟解決等等,那就看三方協調的結果。當然只要第三人愿意,第三人可以作為新的發包人讓受讓人繼續經營管理。
您好,我國的物權登記制度是不動產強行產權登記,動產是自愿登記為原則。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不屬于不動產,但是其價值巨大,所以最好是以登記為宜。但是,他們價值再大也是動產,仍舊是以交付作為要件,登記僅僅具有對抗效力,而不是作為物權設立之必要條件。如果對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沒有登記的,也成立,只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善意第三人說白了就是沒有過錯的第三人。當事人不得以未登記之船舶物權來對抗善意第三人之權利。由此可見,立法者是鼓勵價值巨大的動產進行登記,事實上,飛機,船舶,汽車都是進行登記的,比如有民航管制機關,船舶登記和管理機關,還有車管所。法律這樣規定是為了不漏掉例外。通俗地講,善意第三人就是“不明真像的相對人”,比如說,您到商店里買了一個東西,這個東西和正常的沒有任何的區別,價格也是正常的,但是這個東西卻是“商店老板偷來的贓物”,此時如果查案,您就是善意第三人,沒有過錯。
善意第三人要進行登記。
你說的應該是債權意思主義。法國、日本采用該主義。國內采用債權形式主義,德國采用物權形式主義。下面僅就債權意思主義進行探討。
債權意思主義下只要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轉移物權。登記僅具有對抗效力。
題中甲先將房屋出賣給乙,一旦買賣合同成立,所有權即刻發生轉移。乙獲得所有權。但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
甲又將房屋出賣給丙,此時甲不享有房屋所有權,為無權處分人。
1、假設丙是善意第三人,由于丙未進行登記,無法滿足善意取得構成要件,因此在題中并未取得所有權。
因此所有權歸乙。
若之后丙進行登記,可以取得所有權并對抗乙,乙可以基于買賣合同要求甲進行違約損害賠償。
2、若丙為惡意第三人,則則即使進行登記仍無法滿足善意取得構成要件。
所有權仍為乙所享有。
總而言之,債權意思主義的買賣合同僅可對抗合同相對人、惡意第三人。若善意第三人進行登記則原未登記買受人不可對抗。題中丙并未登記,無論是善意惡意均未獲得所有權。
參考文獻:范振遠、謝曉琴.淺論我國物權法規定的物權變動模式[J].法制與社會,2018(12)
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占有人,不法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占有人)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