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死刑有哪些_殺人判死刑的概率有多大?
特邀律師
我國因為死刑制度長期以來飽受國際社會關于人權問題的非議。對這一制度,我國一貫堅持“少殺、慎殺”的原則,而近年來,我國在死刑適用上也更加趨于謹慎。我國刑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適用對象上的限制性規定
我國對于死刑適用上的限制性規定主要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之中。該條規定稱,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在實務中,部分嫌疑人會利用上述規定來逃避死刑處罰,比如一些嚴重性案件中女性犯罪者會在事發后千方百計的使自己懷孕以避免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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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分為“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死”,這2種的性質是不一樣的。
故意殺人其主觀目的就是為了把對方殺死。
而故意傷害致死其主觀目的只是傷害,而致死只是一種意外情況。
當然,雖然這2種情況最高刑都為死刑,雖然故意殺人的惡性要強于故意傷害致死,但是否判死刑主要還是看其主觀惡性、社會影響力社會危害性,傷害手段以及一些其他因素決定。
以現在慎用死刑的制度來看。
一般如果不是故意傷害致一堆人死亡,主觀惡性不是極大,社會危害性極大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都不會判死刑。
一般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基準刑是無期,然后根據你的認罪情況,對受害者家屬的賠償,諒解書的簽訂以及一些其他因素上下調節。大多在有期徒刑15年左右。
而故意殺人由于是主觀目的就是為了殺死對方,因此其主觀惡性本身是極大的。而故意殺人罪和制毒販毒罪也是我國執行死刑率最高的罪行。
大多故意殺人的案子,對其性質肯定是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大。基本上有這幾項一般最起碼也是“死緩”了。
然后看你的犯罪手段以及犯罪后的一些其他情節來判斷你是否適合“死刑立即執行”。
比如,你拿刀捅了人家幾十刀或者拿刀砍了人家幾十刀把人家砍死等,是屬于手段特別殘忍的,有這個定性,基本上死刑立即執行妥妥的了。
然后,你殺了人后,為了隱藏犯罪行為,把尸體分尸、拋尸、奸尸或者其他心理極其變態行為。這就涉及到一個社會危害性的問題了,國家雖然不能容忍殺人,但絕對不能容忍變態,因為對這類人的寬容可能會導致社會的一些不穩定因素。
因此,你殺人后,有一些變態行為,是不被容忍的,肯定死刑立即執行。
其次,當街殺人和在私密隱秘位置殺人又不一樣。可以這樣說,你在隱秘位置殺人如果還有回旋的余地的話,你當街殺人或者在公共場所殺人,就把后路堵死了。
說句不好聽的話,你殺人可以,但不能其他人看見,不能造成轟動以及其他對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否則,你死定了。
就比如,前段時間的一個案子,某丈夫把妻子殺了,藏在冰箱里面,共同生活了很久。
在這個案子中,雖然丈夫把妻子殺了,但由于是家庭矛盾,一般也很大幾率不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是他把妻子藏冰箱里面,還共同生活好幾個月,這就屬于變態行為了,于是妥妥的死刑。
而是否有自首情節、立功情節、受害者家屬的諒解等情況,也是是否能被判死刑的重要因素。
因此,是否判死刑,還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影響判決的因素也是很多的。
雖然故意傷害罪致死以現有政策幾乎不會判死刑立即執行,但我也見過最少3起判死刑立即執行的故意傷害罪致死案件。一個是殺了3個人,一個是無事生非當街砍人,最后流血致休克死亡。
因此,同樣是殺人,怎么規避一些問題,也是一門學問的。
不會,無期徒刑或者死緩的可能性比較大。
因為,從目前警方公布的內容,以及法院對法子英判決書可以看出,勞榮枝參與直接殺人的可能性不大,她應該是從犯,從犯一般不會死刑。
何況,主犯已經被槍斃,死了的七個人,也沒法說話,如果勞榮枝再一口咬定沒有殺人,是很難定她死罪的。
當然了,還得在這20年內,她沒有參與殺人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行為,不然,她就是死定了。
從媒體的報道來看,當時勞榮枝主要是在坐臺的時候,利用姿色去引誘家庭殷實、出手闊綽(注意:以后去酒吧、KTV,不要露財),把這些男人騙到出租屋,法子英進行綁架、敲詐勒索,再砍死或者分尸,主要實施殺人的,是她的情夫法子英,而不是她,所以,基本死不了,死罪可免,但活罪難逃,應該在無期徒刑或者死緩之間。
亂世用重典 犯罪越來越多 應該加重刑罰力度 該殺的殺 一個不留 浪費食物留著干嘛 又有幾個出獄以后改了 每個犯罪分子應該通過考核才能出獄 把犯罪份子搞到精神恍惚再讓他去考試 才能考出他內心的想法 改了的出獄 改不了的繼續坐牢 直到考試及格 越考越罪惡的直接槍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