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利息最高可以多少_民間借貸法定利息標準是多少?
特邀律師
在我看來,民間借貸這么多年一直都是存在的,有需求才會有存在的必要,這次調整是年化15.4%,也就是月息1.28%分的利息,十萬一個月利息也就是才1280,一年也就才15400元,當對方不還錢,通過打官司請律師,都不止15.4%的利息,那如果這樣的話很多人就不愿意借錢了,據我所知,現在小貸機構基本上要求也是很高的,而且放的金額也很小。其實會造成一種局面有錢人有資產,用資產去融資利息越低,額度也比較高,因為銀行寧愿多放一些貸款給優質客戶,也不愿意放一分錢給資質差的客戶!那這樣的話,很多人從工廠出來想創業,那你必須就要有資金哦,以前的話你自己有點資金,困難的時候還能貸些款臨時周轉一下,那以后這種臨時周轉都沒有了,那是不是個體戶,小微企業沒有資產的情況下是不是連掙扎得機會都沒有?誰都有應急得時候,當普通人因為家人生病急需用錢,怎么辦?反正我是不愿意借錢給朋友了,除非借了就不打算要了!
大概是利息超過24%是高利貸。民間借貸的利息由雙方約定,但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的,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如果借錢的人不還錢,債權人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的話,只會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判決利息,超出的不判。《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六、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七、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十、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借貸關系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系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自2015年以來,全國法院一審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位居所有案件數量首位,共計140萬件。因此,解決好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意義重大。在這一類案件中,爭議最大的就是民間借貸的利息問題,為此,最高法院于2015年9月1日 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解釋對民間借貸的利息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第一、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是說,在款項出借時雙方沒有約定借款利息,出借人在向人民法院主張借款人償還借款本金及借期內利息的,利息部分的請求法院不支持。
第二、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條有三個意思:
1、法律保護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24%的利息,利率在24%以下的民間借貸,其利息受法律強制力保障;
2、法律不保護借貸雙方約定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約定為無效約定;
3、對于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24%至36%之間的部分,出借人擁有債權保持力但無執行力。也就是說,出借人主張這部分利息的,借款人有權拒絕支付,出借人并不得通過訴訟強制債務人履行。
對于借款人已經按照上述約定自動支付利息的,所支付的年利率24%至36%之間的部分,無權主張返還;所支付的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借款人可以不當得利為由,主張出借人返還。
第三、將超過法定標準的利息寫成借條,法院是否支持?
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
按照本條的規定,將超過24%的法定標準的利息寫成借條,該借條不能成為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條所記載本金及利息的依據。它的利息的性質不變,不能再產生利息了。
第四、解釋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出借人有權同時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比如:資金占用費),但法院只保護幾項總和不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超過部分不予保護。
一般來講,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應當是年利率24%。為什么會有36%的說法呢?
實際上是這樣,如果雙方約定是24%到36%的,而且也正常履行的話,這樣法院就尊重雙方的約定。但是,如果雙方沒有履行,那么法院也不會支持。
如果借款人要求出借方退還已經支付的24~36%的利息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超過36%,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借款人要求出借方返還多支付的利息,法院會支持借款人,要求出借方退回超出36%的部分。
如果超過36%,雙方都認可才履行的話,只要沒人鬧到法院,法院也不會管。
實際上就是這樣,如果我們民間借貸約定利息是每年50%,借款1萬元。
如果我們一分錢沒有償還,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0.24萬元的利息。
如果我們償還了0.3萬元的利息,出借方要求支付其他利息,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如果我們償還了4000元利息,實在償還不了了。被出借方逼急了,將出借方告上法院,那么可以要求返還400元多付的利息。
當然,一般出借方可以采取一些非常規手段來催要債務。可是如果我們有法院的判決書,到哪兒都會占理的。
校園貸、現金貸這些貸款方式也都是受到這樣的限制。實際上他們通常會通過砍頭息、假借款單、手續費等方式規避這些超高額的利息。比如借1萬給8000打1萬的借條,按照1萬元還本息。有些人無知也很可憐,但他們的無知也很可恨。
雖然法律的規定是擺在那里,但是有些人逼急了,還是會往坑里跳,那就誰也救不了了。
最后再補充一下,如果我們民間貸款沒有約定利息,法院會支持按0利率計算。所以,借款也是有風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