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適用的方法是什么_法律適用規則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適用規則,可分三個層次去理解:
1、《行政訴訟法》第5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定、地方性法規為“依據”。
2、規章因其效力位階較低,只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適用的依據。
3、“其他規范性文件”效力位階比規章更低,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只能對其“審查適用”,而非“依據”或“參照”。
1、含義不同:法的遵守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實施。狹義的法的遵守,也叫守法,專指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以法律為自己的行為準則,依照法律行使權利、權力,履行義務的活動。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2、實施法律的主體不同法的遵守的實施主體是所有的社會主體,包括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和全體公民。法的適用的實施主體是國家司法機關。
3、特征不同法的遵守是廣大人民群眾實現自己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要條件。法的適用具有國家權威性、國家強制性、嚴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的特點,必須有表明法的適用結果的法律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和決定書等。
我國法律、法規及規章等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發生沖突時,一般按照以下原則明確應當適用的法律。 ?。ㄒ唬┥衔环▋炗谙挛环ㄔ瓌t(詳見《立法法》第78~80條) 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是指效力位階較高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與效力位階較低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效力位階較高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如:憲法優于法律,法律優于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優于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優于本級政府規章和較大的市法規、規章等。 ?。ǘ┬路▋炗谂f法原則(詳見《立法法》第83條) 新法優于舊法原則,是指同一機關制定的效力位階相同且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在新法與舊法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新法的規定,如:《勞動法》第82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60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卻規定為1年,兩部法律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現行有效的法律,其效力位階相同,但我們應當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適用新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于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 (三)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詳見《立法法》第83條)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是指同一機關制定的,效力位階相同且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在特別法與一般法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特別法的規定,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現行有效的法律,其效力位階相同,都有關于勞動合同的規定,但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問題,應當優先適用特別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時,才適用一般法《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的規定。 (四)特殊法優于普通法原則(詳見《立法法》第81條) 特殊法優于普通法原則,是指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變通規定與其他普通規范性法律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變通規定與其他普通規范性法律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五)法律文本優于法律解釋原則(詳見《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第3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暫行規定》第3條) 法律文本優于法律解釋原則,是指法律解釋機關對法律、法規、規章等的解釋與被解釋的法律、法規、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法律文本的規定,如:《民法通則》的規定優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就學理上來說,區別應該還是比較大的。法律的引用就是將法條、法律原則之類引入你的論述中,你寫文章可以引用,寫判決可以引用,法律類似一個論述中的論據吧,三段論中的一個前提而已。法律適用完全不一樣,是一個很明顯的動態過程,適用主體是有權機關,適用程序是法定的,國家權力在適用中是在運作著的,適用之后有法律后果,適用有針對的對象,是一整套司法權力運作的過程。相對來說,法律引用是一個比較靜態的概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