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隊立案可以撤案嗎_已在刑警隊立案,能否撤案?
特邀律師
刑事案件可以撤銷立案,但需要有法定的理由。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 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 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后,需要通知案件原犯罪嫌疑人,送達《撤銷案件通知書》,同時,原犯罪嫌疑人需要在《撤銷案件決定書》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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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立案后,經過偵查,如果發現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應該撤銷案件。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后,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機關。
也就是說,如果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的,在公安機關撤銷決定作出后三日內應該告知受害人。
不知道案情,無法具體作答,但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應該正式通知給你的。
不過,對于撤銷的案件,如果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立案偵查。
分情況看吧,僅限幾類可以撤回。
先說不能自行撤回的。
想當然的認為刑事案件報案了,私下說好談好了,就不用繼續偵查移送起訴了,這是一廂情愿的事兒。
沒有法律依據,受害者沒有這個權利,立案后,會有受害人權利義務告知書給你,你所擁有的權利義務都在上面,不在上面的,你提出也沒用。
在我國,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是公訴性質的案件,接受當事人舉報扭送或者工作中發現,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有證據發現有觸犯刑法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是受害者追究不追究的問題,是指的根據法律規定發現有犯罪的,必須立案偵查,偵查結束后移送審查起訴。
受害人可以私下與嫌疑人達成協議,但不代表可以撤案。
撤案是有具體規定的,在我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立案的案件,經過偵査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標志此案己不成立。
具體法定情形如下: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161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看明白沒有,十五條第四款,有個不告不訴的,這里面就有規定情形了,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刑法中規定有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這些罪名,屬于刑事自訴案件范疇,意思是不經偵查機關,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可以由真是意思表達,在不受影響的前提下自行撤訴,法院接受案件立案后,可以自行提出撤回告訴,除此外,別的罪名都不可以由受害者本人提出撤銷案件。
所以,一般的刑事案件,受害者私自要求撤銷案件,不符合法定規定情形,說了沒有用,何況還沒有權利去這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