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什么罪判無期徒刑_被判無期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被判無期就屬于重刑犯了,在監獄關押,而監獄主要通過勞動和教育來進行改造。監獄無疑管理森嚴,飲食起居、一言一行,都有嚴格的規定。
也就是說,從早晨起床到晚上睡覺,都有著嚴格而規律的作息。期間,用餐后就在車間勞動,通過記錄每天的勞動情況,來考察其是否有悔改表現。
日復一日的勞動,用不了幾年就會讓他們在相關工作領域成為熟練工。同時,也安排一些思想和技術學習,并進行考試,從思想深處促使其悔罪。
無期徒刑罪犯一般還會想著盡快減刑。由于無期是沒有期限的,只有減為有期后,才有執行期限,才有希望重見天日。而這就需要認真悔改才可能實現。
最后,失去自由的日子無疑是枯燥而難熬的。沒有自由的時間和獨立的空間,壓抑了所有的欲望。所以,凡事要想得開,進了監獄就知道沖動有多魔鬼了。
說點大白話吧,簡單的來說,判了緩刑,就是把人放了,不關押了。
(很多人還是不理解我的意思嗎?緩刑就約等于釋放了,緩刑時間結束之后,刑罰就結束了。不會再關押了)
緩刑二字可以簡單理解為“先不關押你了,放出去,但是要延長考察時間”
一般都是比較輕的罪(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三年),一般來說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比如把錢賠到位了,這個不是必要條件),然后法院認為把你放了沒啥危害性,這個時候就有可能判緩刑。
判緩刑對于被告來說當然是好事,所以都會積極爭取想要緩刑。因而犯罪的這個被告就會積極坦白、態度良好、積極賠償,這樣期待法院寬大處理,判個緩刑。
而緩刑當然是比實際關在監獄里爽多了,所以緩刑的時間比實刑都要長一點。比如說判一年緩兩年、判三年緩五年。
不存在判10年緩15年這種操作,能判十年的罪,都不是小罪名了,這種大罪呢,不能判緩刑的。
緩刑期間,雖然在家,但是一要聽話,法院的話老老實實的聽;二要按規定定期報告自己的情況,比如說想開店了什么的都得報告一下,這個是向司法局匯報,或者有社區矯正機構;三就是如果法院判決的時候不讓你見某個人(比如某同案犯也判了緩刑),你就不能見,如果見了就是違規,違規的話問題就很大了,可能重新收押回去;四呢就是如果要離開所在地區市,得打報告申請。
出國之類的就暫時不要考慮了。
如果你緩刑期間表現良好呢,但最后一天犯錯了,前面的好表現都沒用,會重新收監。
因而緩刑也是不自由的,只是更人性化一點來處罰。
緩刑期間一旦犯罪就會重新收監,而且新犯罪的判罰會把之前的罪摞一起。
還有就是,累犯不能緩刑。
累犯就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還有我必須說一句,死緩,居然有人說是死刑,緩一緩,兩年后執行死刑。
現在不是這樣的。
法院確實是判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但是不是兩年后執行槍斃,一般會執行無期徒刑。
死緩其實雖然列在死刑里面,但是基本上就死不了了。
死緩的兩年,是考驗期,這兩年也是關在監獄里面的,被告在被羈押期間表現沒啥問題,就直接轉成無期徒刑了。
如果這兩年被告在號子里把人胳膊打斷了之類的,那么就有可能被執行死刑。
只要這兩年表現良好,死緩就會變成無期。
后面說幾句,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
減刑幅度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指的是,直接判無期的轉這個年份;如果判死緩再轉無期的,減刑也是減為25年)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我國判刑,從輕到重大體分為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死緩(有的死緩會限制減刑,這個就比一般的死緩判的更重)
死立執
除此以外,還有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
順便科普一下追溯時效吧
是否治安處罰追訴時效僅有六個月,如果是為什么?死刑和無期徒刑不具有可比性,如果要比痛苦,那肯定是無期徒刑要經歷更多的痛苦,這好比問一個人活著痛苦還是死了痛苦一樣,都知道活著就要經歷很多的痛苦,但又有多少人會選擇去死呢?
第一、死刑的痛苦。死刑是犯罪性質比較嚴重,社會危害性比較大,法律判處剝奪罪犯生命權的一種刑罰,一槍結束性命,一了百了,對他來說就是解脫啦,有痛苦也就是在等待執行死刑的那一段時間,而家人承受的痛苦確是非常嚴重的,他被執行了死刑,把無限的痛苦留給了家人,有多少母親因為孩子而哭瞎了眼睛,又有多少孩子永遠失去了父母,還有多少恩愛夫妻從此陰陽兩隔。
第二,無期徒刑的痛苦。無期徒刑毫無疑問是痛苦時間比較長的,主要是失去自由的痛苦,但也是有希望的,法律有明確規定,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在減為有期徒刑以后有悔改或立功表現還能繼續減刑,只是最短服刑時間不能低于十三年,這也是無期徒刑最大的希望所在。
從以上兩種刑法的比較可以看出,死刑和無期徒刑最后的結果天壤之別,死刑是一個人生命的終結,以后世界上就沒有這個人啦,無期徒刑只要好好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現一般多次減刑以后二十年以內就可以重獲新生,回歸社會,和家人團聚,享受天倫之樂。
身背七條人命,潛跳二十多年,把她安進刑法那一款條文里去,如果僅判了無期,這個好象不可能。
直接實施殺人的雖然是法子英,但,那些亡魂卻都是勞榮枝誘騙的,在這個過程當中,心知杜明,每一個鉆進設局的人,有來無回。
因而,勞榮枝其實已然成了現實環境下的主兇之一。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
這個事理,小孩子都懂。
況且勞榮枝還做過小學老師,比普通人的頭腦要清醒;
但她卻毀掉了恁些完整的家庭,造成了恁些人的不幸;
這一枚世間苦果,不能受害人一方獨吞,最應該給使這些悲劇發生的幕后推手,以最直接的方式甩單回去。
客氣了毒蛇,農夫將亡。
法子英已經伏法,
那么,這一個呢?
無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嚴厲程度僅次于死刑。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雖然叫做無期徒刑,但實際上并不一定是無期限關押。判決無期徒刑后實際上是可以減刑的,根據法律規定,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等法定減刑情節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那么判決無期徒刑后,再犯罪怎么判?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應當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先減后并”的原則,再具體決定執行的刑罰。具體刑期應當結合剩余刑期以及新犯罪所刑期綜合判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并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就是無期徒刑,屬于刑罰的一種。無期徒刑服刑二年后可以改為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投毒,爆炸,詐騙數額巨大的,販賣兒童罪等很多,關鍵看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