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有時效期嗎_繼承房子有時效嗎?
特邀律師
總體來說,繼承是有時效的。
一、法律規定
第一順位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不繼承。即只要有一個子女,其它兄弟姐妹都沒有繼承權。
二、只有一個繼承人時,嚴格來說沒有時效
相當于是你的,只需要權利部門更正和認可,當出現第三人爭奪房產時,也不是繼承糾紛,而是侵權、排除妨害糾紛等,你只要舉證房子為有權占有就可以了。
為排除風險,盡快進行變更登記。
三、有多個繼承人
新的民法總則出臺后,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應為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一般為被繼承人死亡)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1.協議變更。如果有多個繼承人,能對遺產繼承達成協議,經公證處公證,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即可。
2.如果達不成一致,不服的一方應當在三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到底誰占多少份額。如果超過三年才起訴,法院受理。對方抗辯,法院會以超過時效駁回起訴。
支持請關注+點贊,謝謝~
按照我國繼承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是3年.繼承人因為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3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開始計算。
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后2年之內,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或者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時效處理。
繼承人因遺產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即使繼承人不知道其權利被侵犯,或者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的時間未超過3年,繼承人也不得再提起訴訟。
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助到你!!
法海一粟認為,在繼承案件中,只有繼承權糾紛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而訴訟時效對于遺產分割并不適用。
1、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這就是我國繼承法中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上述規定所適用的范圍是“繼承權糾紛”,而不是遺產分割糾紛。
2、何謂繼承權糾紛。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根據婚姻法,父母子女之間相互享有繼承權;夫妻之間相互享有繼承權。根據最高法院的民事案由規定,繼承糾紛包括法定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遺贈糾紛、遺贈扶養協議糾紛,其中并沒有關于繼承權糾紛的案由。事實上,關于當事人是否享有繼承權,在繼承糾紛中需要查明的一個基本事實。就是說,在實踐中,在繼承案件中附加審查繼承權的有無。此時,繼承權是一個先決事實。
3、繼承糾紛就是財產分割糾紛。這是因為,物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就是說,被繼承人的遺產自其死亡時,就已經變動為繼承人的財產了。繼承人提起訴訟,無非是對自己享有所有權的財產進行分割。而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 (2016年1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第2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未分割,各繼承人均未表示放棄繼承,依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遺產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當事人訴請享有繼承權、主張分割遺產的糾紛案件,應參照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在繼承訴訟中,基本上沒有適用訴訟時效的機會。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通過勞動積累的私有財產愈來愈多。
但人固有一死,財產將在社會中留存下來。那么,將筆私有財產必然涉及到繼承以及繼承權的問題。那么繼承權有時效期嗎?答案是肯定的。一般來說,訴訟時效期是三年。《繼承法》第八條規定,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因為2017年10月1日開始生效的《民法總則》將訴訟時效改為了三年,所以這里繼承權的訴訟時效應為三年。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所謂的繼承開始是指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開始。或者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開始后,關于繼承權糾紛應當在繼承開始后20年內行使,超過后法院則不再受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