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怎么算_員工離職應該怎么要求經濟補償?
特邀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之后如果單位不肯與勞動者繼續履行合同,或是提出的續簽要求低于現在的薪酬標準,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自己相應的經濟補償,要求單位彌補自己的損失。那么,勞動合同到期補償金怎么算?勞動合同到期補償金怎么算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金額計算如下:經濟補償金=本人月平均工資(社平三倍封頂)×2008.1.1后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不超過12年)。公式解釋:本人月平均工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工資總額/12個月。此處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等。社平三倍,指《勞動法合同法》規定了經濟補償金的上限,即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若勞動者的月工資高于社評三倍的,則按照社評三倍標準支付,也就是社評三倍封頂。如上海2012年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上限為:3896*3=11688元。由于2008年1月1日勞動法實施前,合同到期終止不屬于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因此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若勞動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建立的,則工作年限的計算自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當然這種情況在2028年之后才會存在)。年限計算方法:勞動者自2008年1月1日起或者勞動關系建立日起(指2008年1月1日之后建立勞動關系的)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續簽流程是怎樣的勞動合同期滿后自然終止,勞動者應停止工作,用人單位將停發與勞動者有關的薪酬福利待遇。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之前完善續簽手續,有其他合理的原因導致不能按時完善續簽手續的可以推遲,但至推遲不得超過合同期滿后的n日(由用人單位確定)。勞動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及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應支付的賠償金額,用人單位可從勞動者每月工資中扣除,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勞動者每月工資額的20%,且保證勞動者每月工資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后,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勞動者應按照約定及用人單位相關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本合同起的n日內(天數由用人單位確定且小于15日),按用人單位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項、文件、資料、各種辦公物品等,須全部清點造冊移交用人單位指定人員并簽名確認、雙方還需要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會簽單》。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辦理完上述手續后,為勞動者開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并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和工資結算、經濟補償金支付等。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簽合同的注意事項: 核實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這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合同中如果不寫明當事人,誰與誰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特別是在合同涉及多方當事人的時候更是如此。 合同中不僅要把應當規定的當事人都規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規定準確、清楚。 標的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關系無法建立。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的范圍問題,應當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區分清楚,辨別清哪些是屬于工資性收人范圍的項目,哪些是應當剔除的項目,在此基礎上得出的項目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需要說明的是,這里工資的計算基礎是在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獲得的報酬,而不是指勞動者正常工作的情況下獲得的勞動報酬。故實際上計算所得出的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有可能是低于其正常月工資的。
一般都是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本人離職,只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六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才能得到經濟補償。除此之外,因為勞動者的原因而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一般用人單位不會給予經濟補償。
第一,勞動者主動離職后,用人單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對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進行了規定。按照這六種情形,其中最常見的主要是兩條,一是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低于當地政府部門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二是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尤其是因為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而離職的人員比較多。所以勞動者在選擇離職時,需要按照勞動法三十八條的規定仔細比對,如果辭職的理由的和三十八條規定的六種情形,只要其中有一條是相吻合的,辭職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二,如何計算經濟補償標準?
對于經濟補償的標準,其實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四十八條已經說得非常清楚,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標準工資,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按半年計算,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本人月工資超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三倍的,按照三倍進行補償,本人標準工資為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三,除了經濟補償之外還可領取失業保險
如果在用人單位工作時繳納了失業保險的,并且失業保險繳納滿一年以上,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本人辭職或是離職的,離職后可憑用人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到當地社部門辦理失業登記,本人有重新就業意愿的,可領取失業金。
總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過錯,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原因,而是本人主動申請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如果因為三十八條規定的六種原因之一而辭職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如果因為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因辭職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但是由于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失業保險,所以不能辦理失業金領取手續。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里的月工資是“平均工資”。平均工資是指你的稅前工資+獎金+加班費+津貼等之類的全部工資除以12個月。公司需要恰當的理由才能辭退員工。詳細12333或者5160網站勞動糾紛不是所有的員工離職都能主張經濟補償金。離職分為勞動者自動離職和被迫離職兩種,前者根據法律規定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后者能否得到經濟補償金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利益的;和勞動合同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簽訂或變更及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及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等情形,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應該如何操作呢?
勞動者被迫離職想要得到經濟補償金就需要搜集用人單位存在以上法律規定的情形的證據,然后以用人單位存在上述違法違法情況作為理由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通知,為了固定證據,實踐中都是通過EMS快遞解除通知到用人單位處,只要快遞顯示到達單位,勞動者就可以離開單位,然后申請勞動仲裁。切記,解除通知一到單位就要離開,否則會被認為是雖郵寄了解除通知但實際上訴仍在單位工作,勞動者以自己的行為撤銷了解除通知,從而沒有達到郵寄的目的。
郵寄了解除通知就掌握了主動權,這個時候有的單位會直接和你協商解決,金額差不多的話基本上都已經協商了。實踐中也有單位不見棺材不落淚,死活不協商,那就只有依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前期搜集了單位違法證據并郵寄了解除通知,拿到經濟補償金就沒有任何風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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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邀請:
首先回答你的第一個問題: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第一)如果因為你個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并且這種制度在程序上和內容上都是合法的,(制度經過員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核審,并且制度沒有違反法律法規),那么這樣的被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第二)如果因為你個人原因想要在勞動合同期內辭職的話,那么這樣的解除勞動合同也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第三)如果企業方在勞動合同期內因為自身的各種原因想要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則是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的。
第四)如果企業方在勞動合同期滿以后,同意繼續維持或提高原來勞動合同條件,而員工個人不同意續約的話,這種情形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勞動合同期滿以后,員工個人同意續約而企業方不同意續約勞動合同則是需要向員工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其次回答你的第二個問題:離職前需要做哪些準備工作:
第一: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員工個人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想要辭職,則是需要提前一個月(轉正員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申請;
第二:將自己手里的所有工作進行梳理,那些工作已經完成了,哪些工作待完成,各項工作進展情況如何,每項工作的負責人以及聯系電話都清晰無誤的標注出來以方便后續的人老接手跟蹤。
第三:清欠自己因公借支和各種因公報銷的各種財務手續;
第四:留存和企業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勞動合同,辭職申請的0A截圖或者郵件)以備查用;
第五:站好最后一班崗,不因為辭職而抱怨企業諸多的不滿,越是這個時候,越是要管理好自己的言行。
聚焦職場生態構建,關注企業管理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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