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啥很多公司簽勞務派遣合同_單位打工三十年,為什么簽勞務派遣合同?正常嗎?
特邀律師
正常!只有這樣才正常!呵呵!同人不同命的工作餓了么啦!
按勞動法規定,企業用工可分為勞動合同用工(直招)和勞務派遣用工(代招)。
從法律意義上說,勞動合同用工是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用工比例不能超過員工總數的10%。
好多企事業單位都不直招員工,而是通過勞務派遣解決用工問題,應該是在打勞動法的擦邊球,嚴格意義上有相當一部分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一是有些勞務派遣用工超出了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的范圍,二是有些單位勞務用工比例超過了員工總數的10%。
那為什么很多單位都愿意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解決用工問題呢?
1、可以節約成本
一般企業兩種用工薪酬都一樣,不同的是社保繳納差異很大。
勞動合同用工一般享受五險一金,有些效益好的國企還有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根據個人實發工資按前一年社平工資的1到3倍確定;而勞務派遣用工最多享受五險,有的單位只給繳納三險,并且繳費基數從0.6到1不等。
當然,有的單位兩種用工薪酬也不一樣。
2、可以減少用工管理環節
員工的招聘、合同簽訂、社保繳納、工資發放、辭退、勞動糾紛處理等等由勞務派遣公司完成,管理費用雖然沒減,但省去了企業用工管理中的很多麻煩。
3、可以解決淡旺季用工不均衡
一些企業業務有旺季,也有淡季,旺季業務多,人少了訂單完不成;淡季業務少,企業又養不起一批閑人,靈活用工也是企業無奈的選擇。
4、國有企事業單位涉及用工指標考核
對國有企事業單位來說,國家對正式編制有限制,對工資總額有控制;企業還有人均勞動生產率的要求,所以,優化人員結構、減員增效已成常態。
總之,勞務派遣這種用工方式有法可依,也符合企事業單位實際需要。提醒的是,《勞動法》也賦予了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
我是職場老兵, 以上是我的一點經驗之談,希望對大家有所啟發。如想深入交流,請關注“也可眼中的職場人生”。
深圳沙井那邊臺資線路板廠除了職員,里面干活的都是派遣公司的,這行業基本是劇毒或者化學品。現在工作環境是比以前好了以前成群的人在電鍍車間干活,為了生活,打工都不容易。用勞務派遣對很多廠來說很多好處出工傷,可以踢給派遣公司,而派遣公司可以拿了公司給的賠償跑路。像深圳很多勞務派遣公司就一個店面誕生哪天起就沒有想過長期經營過,換招牌是正常的事。很多人辭工幾年后才發現有職業病那時候你找派遣公司基本找不到在哪里了。法律途徑基本是走不通。你找不到起訴對象只能自認倒霉。而那些廠只招聘派遣工就是廠門口照片也是派遣工在招聘,有的人進去只想能拿到工資按勞動法就OK其他的都沒想,當然那些人也只想做兩三個月。
勞務派遣有時候是三方合同,三方利益共存,痛苦而快樂的違法行為。
用工單位,就是企業,是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例如工傷、勞動合同、特別是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等,通過代理派遣公司,風險轉移給了派遣公司,且協商代理經費時,盡量擠壓實際用工成本,派遣公司利潤被實際壓低了。
用人單位,就是勞務派遣公司本身,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承擔工資、社保、工傷費用的繳納管理,實際上被企業擠壓后,除去給勞動者工資后,也沒有足夠的錢繳納社保費用,甚至連工傷保險都敢不交了,所以和勞動者協商,工資待遇稍微提高點,到手的錢多了,工人也樂意,只顧眼前,不想著養老醫療啥的,錢到手里就是好。為了減輕風險,勞務派遣公司讓每個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自己主觀上不愿意繳納社保,應該繳納社保的經費資金全額支付給了本人,如果以后通過法律途徑訴求社保工傷等待遇,應先返還單位已經支付給本人的費用,或者以承諾書的方式給派遣公司。這種承諾書和合同是部分違法的,不能免除派遣公司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法律義務,但是勞動者如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需返還派遣公司所謂的已支付社保費用,所以勞動者不會再去糾纏派遣公司,拿錢實惠。這種情況,不出工傷一般不會有事,一旦發生了工傷賠償不起的話,派遣公司就跑路走人,職工維權難度增加。
勞動者自己,是眼前利益獲得者,拿著比市場勞動工資相對多的報酬,即派遣公司不繳納社保的部分經費拿在自己手里,感覺也不吃多大虧,也樂意,特別是外地或者大量的農民工更是不愿意繳納社保,這是客觀現實,只有錢在手里最實在。
綜上,可以看出三方,既矛盾又合作的尷尬局面,實際就是違法,但卻即痛苦又快樂承受,你說矛盾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