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因產品缺陷_因產品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多久?
特邀律師
1、因產品缺陷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消費者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產品缺陷屬于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在賠償后,可以向生產者追償。
2、對于產品責任,法律為了及時快速的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別規定了生產者與銷售者對產品損失的賠償先行制度,即在消費者提出訴求時,首先將生產者和消費者作為一個共同體來看待。然后,在賠償消費才的損失后,才在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進行責任劃分。
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法定有效期限。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請求權予以保護;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請求權不予保護。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受到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受害人應當自知道自己受到損害之日起二年內,向責任者要求賠償。超過二年期間的,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將不能受到法院的保護。
這個比較麻煩,且涉及的方面也比較多。一般的產品缺陷賠償在確責之前,首先要看因為缺陷導致什么樣的后果,造成缺陷的原因是什么,甚至還要作相應的鑒定、檢查。
舉個例子,在超市工作那會兒,超市進了一批衣服架,因為生產時模具有問題,有個菱角沒有磨掉,顧客買回家后刮傷手指,于是回來退貨,并要求賠償。那么超市接到這種投訴時一般就會針對貨物的質量進行驗證,如果真是商品有缺陷造成的,在沒有嚴重危害的前提下,就會賠償這位顧客的損失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之后,超市會根據商品的外包裝,產品說明來初步確認產品本身是否真的有缺陷,并且還要確定,這個缺陷在產品上架銷售前,是否能在不影響售賣的前提下發現缺陷,如果不能,一般超市的做法是要求供應商、生產廠家退貨,賠償。
如果比較嚴重的話,那又是另一套程序,再舉個例子:當時我們超市出售一款小型家庭刨肉機,因為疏忽大意,銷售人員將說明書弄丟了,再加上刨肉機出廠時刀片螺絲沒有擰緊導致松動,將顧客的手指切傷且非常嚴重。
之后顧客發生意外后,首先聯系的是超市并且報了警,警察將刨肉機封存之后申請鑒定,具體的流程不記得了,但最后超市負30%責任,原因是沒有將說明書放進去,且在銷售產品時沒有檢查、試機;廠家負70%責任,原因是出廠機器沒有經過嚴格審查,最后私了按照比例賠償。
所以當我們因產品缺陷而導致自己受到傷害或想要求賠償時,首先要做的就是保留證據,之后打消費者投訴電話,與當地工商部門聯系即可。一般工商部門都會先給你們調節的,如果調解不成,那么也可以去起訴的,劃分責任一般工商局就可以解決,但如果設計賠償的話,在工商局調節的過程中如果雙方達不成和解,只能起訴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原則上生產者與銷售者對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以下是該法第五章 產品責任: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 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四十六條 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七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