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判決后上訴會加刑_認罪認罰具結書判重了怎么辦?
特邀律師
認罪認罰具結書不存在判重的情況,因為認罪認罰具結書是在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簽署,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的前提下,檢察院在具結書中會給出量刑建議,實際在具結書簽署前,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均可以與承辦檢察官溝通量刑情況,如果覺得量刑建議過重可以積極溝通,爭取達到預期量刑目的,甚至可以不簽署具結書,所以認罪認罰具結書不存在判重的情況。
而審判是法院的職能,正常來說法院會采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如果判決過重可以上訴。
可能你想問的是認罪認罰案件,被告人上訴,檢察院過了抗訴期。但案件無認罪認罰情節后,判決確需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案件。檢察院如何處理。
實體正義,必然要求程序正義。此種情況下被告人因上訴進入二審程序后,可能改判、也可能發回重審(按一審程序走)。根據上訴不加刑原則,在此階段不可能因不具有認罪認罰情節后,而加重處罰。但是如果不進行處理,則罪責刑不相適應。
如何處理?可以待以上的程序完結后,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進行處理,重新審理案件,公正處罰。
1、判刑多少與經營企業無任何關系,除非是因經營企業過程中產生的犯罪行為。
2、判決罪名多少與犯罪事實、證據相關,也就是一般情況下一種犯罪行為觸犯一個罪名,被判8個罪名應該是有8種犯罪行為,而且是不能被吸收的結果(同一種行為觸犯兩個罪名的情況,可能會產生一種罪名被另一種罪名吸收,即只判處一個罪名)。
3、上訴不加刑,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上訴不會比一審量刑更長,除非檢察院抗訴。既然上訴不加刑,那就有可能被判處緩刑。
4、但從題目來看,單個罪名都被判處實刑的情況下,即使上訴效果也不會太大。一般情況下,有兩個罪名以上的,基本上都會被判處實刑,何況8個實刑罪名呢。
上訴不加刑是我國刑法一項基本原則,指二審法院對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或二審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對于有的案件,確實存在被告不服判決上訴,檢察院也不服判決而抗訴的情況。但這并非因為被告不服,檢察機關才抗訴。例如,一審判決量刑畸高或畸輕的,檢察機關會提起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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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提的太沒水平,把檢察院寫成檢查院,說明你說話、寫文章根本就不嚴謹,或者說你語文學的不到家,察、查不分。
量刑是法院的事,檢察院也就是建議而已,怎么能說嫌疑人認罰后,檢察院反而加重了量刑呢?
真無聊!
不是加刑。只是在判決時候根據案件證據從重處罰。比如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5年就是從輕從重的分界線。如果認罪認罰可能在5年以下處以刑罰。反之就是5年以上不超過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