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糾紛_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起訴?
特邀律師
夫妻共同債務,是不以離婚來轉移二人償還義務的。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尚未完全履行償還義務,而離婚時確定該筆債務由一人償還,除非債權人同意 否則有償還能力的一方有義務予以償還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 婚姻關系 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 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 個人債務 ,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標準:“以共同使用為認定基礎,以推定規則為補充”的認定標準。所謂“共同使用”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夫妻共同債務應源于雙方共同生活的需要。只要客觀上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無論是否經過 夫妻合 意,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另一層含義是夫妻雙方合意舉債舉債,即以雙方名義出具借條,即使該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所謂“推定”是指非舉債方無法證明、法院也未能查證債務并非共同債務,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設立推定規則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而對舉證責任的所作的分配,并沒有改變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但在適用推定規則時需要認真審查債務的真實性及用途,對其進行綜合判斷。
謝邀,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在在外借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以分為兩方面來看:
第一如果是是因家庭日常開支所負債務,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什么是日常家庭開支,給大家解釋一下,比如說購買的房子、車子、柴米油鹽、孩子的教育費、買衣服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
第二方面是,如果是借債的數額超出了日常家庭開支的這么一個范疇,將認定為夫妻共有債務,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一是數額比較巨大明顯超出了日常家庭開支的范圍。二是在借款時,只有夫妻一方的簽字,并且夫妻另外一方,在此后沒有經過任何方式的追認,比如說,電話,微信郵箱等方式。上述兩種情況法院一般都很難認定為夫妻共有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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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律師,朋友圈已經被此次司法解釋刷屏。
此次解釋出臺的時間恰好與此前“2億負債”小馬奔騰案的二審過程重合,那么對此案是否會產生影響?
其實,此次司法解釋,只是改變了誰來證明的問題,而不是改變了要不要還債的問題。
這個債務一旦被法院認定,就是要還的。
小馬奔騰案主要焦點在于對賭協議后產生的債務,是否與家庭日常生活有關聯。
如果對賭協議產生于企業經營過程中的,且企業經營經營產生的收益又與家庭支出相關,那么這個債務就是夫妻共同債務,董事長遺孀需要還債。
關鍵是,誰拿出證據來證明。
舊的司法解釋,這個責任在夫妻一方。比方說,妻子主張,這筆錢,我看都沒看到過,和家庭生活沒關系,我不還。這時候,妻子就要拿出證據。
新的司法解釋,把這個證明責任給了債權人。比方說,債主主張,這筆錢你們就是拿來一起用的,你丈夫走了,你要還。這時候,債主就要拿出證據。
所以,新的司法解釋,只是改變了誰有義務拿出證據證明。
但是不得不說,本次解釋的出臺是一個立法的進步。它打擊了夫妻一方與案外人合謀,通過債務問題損害配偶權益的行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這并不必然切斷了企業經營產生的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之間的聯系,做好家企隔離仍然是必要的。
夫妻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發生糾紛時,誰承擔舉證責任,在理論上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由承擔義務方舉證。這種觀點認為,“債務與財產在某種程度上是相對應的,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就應由承擔義務的一方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由主張共同債務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這種觀點認為,夫妻一方舉債,另一方不認可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他方不承擔償還義務,除非舉債人能證明該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他方利益。上述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由承擔義務方舉證,而承擔義務方到底是哪一方?不夠明確。但從其表述中可以看出,是主張個人債務的非舉債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對于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該論者認為“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這實際上是說夫妻一方舉債,非舉債的另一方不能證明是舉債者的個人債務,就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我們認為,要非舉債方去證明舉債方的舉債資金是否用途家庭共同生活,是十分困難的;由非舉債方承擔舉不能的法律后果,顯然也是不公平的。這樣,容易助長另一方惡意舉債。從維護夫妻共同生活的安定性和夫妻共同財產的安全性出發,防止一方惡意舉債,對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之爭,原則上應有主張共同債務者舉證,不能舉證者,應認定為舉債一方的個人債務,他方不承擔償還義務。因而,我們原則上同意后一種觀點。但從現實生活來看,夫妻債務并非都是單方舉債,也有共同舉債的情況。同時,夫妻債務也并非只有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之爭,有時也可能互相主張屬于對方的個人債務,以及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為債務已還等情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非法債務除外,賭債或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所欠債務要么不受法律保護,要么應由債務人自己一人承擔)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 請求事項: 一、兩被告共同償還人民幣50000元;二、兩被告對上述債務互負連帶償還責任;三、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如果認定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那么理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法院如果判決一方承擔,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債權人可以在上訴期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認定夫妻共同的原則有以下幾點: 第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 第二,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第三,夫妻之間達成借款的合意。
爭議性債務
一、離婚一方不認可債務的處理問題
該類債務的處理除非離婚當事人能夠自愿達成協議,否則人民法院在離婚訴訟中不作處理,而待債權人主張權利時,依照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再作出處理。這樣處理符合情理和立法精神,同時也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二、離婚訴訟前已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所規定給付金錢義務的處理問題
在離婚訴訟中,經常遇到一方當事人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己所負債務全部未履行或者部分未履行的判決書、調解書提供作負債證據,請求法院按夫妻共同債務分擔。由于婚姻法和司法解釋對此類債務如何處理并無明確規定,處理難度較大。未直接負債一方沒有參與原案件的訴訟,特別是調解結案的案件,大多沒有進行舉證、質證、認證的程序,所以,對該類債務一概判為夫妻共同債務分擔,對未直接負債一方顯失公平,不利于防止離婚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偽造虛假債務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利。
最高法: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認定標準
一、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這些: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3、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201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杜萬華法官接受記者采訪,就以夫妻一方名義所負債務是否及如何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問題作出最新解答:
1、在涉及夫妻債務的內部法律關系時,按照婚姻法第41條的規定進行認定,即在夫妻離婚時,由作為配偶一方的債務人舉證證明,其所借債務是否基于夫妻雙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舉證證明不能,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債務償還份額。
2、在涉及夫妻債務的外部法律關系時,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進行認定,同時明確,在該條但書規定的兩種情形外,如果配偶一方舉證證明所借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3、在具體案件中,如果債權人要通過訴訟主張債權,一般情況下,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和合法性的舉證證明責任在債權人,而不在債務人。對此,婦女們一定要清楚,不要搞顛倒了。如果配偶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認可這一債務存在。作為共同訴訟人,配偶一方完全可以根據法律和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特別是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9條關于判定虛假訴訟的十項規定,要求對方舉證證明自己所主張的債權債務存在并具有合法性;如果自己有證據,也可以由自己舉出的證據證明對方債權債務關系的不存在或者非法。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認定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下列債務可以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投資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與合同或者協議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臺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于共同債務,約定有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能當然的及與債權人,對債權人沒有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7)其也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