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權未設立_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權未設立的情形?
特邀律師
法律規定必須進行抵押登記的,如果沒進行抵押登記,那么就會產生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權不成立的情況。
出現的后果就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也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但抵押權人可以根據合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請求賠償損失。
對于抵押合同的生效時間和抵押權的設立時間,我國現行法律有如下規定:1995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2007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顯然,兩部法律對抵押權成立時間的規定是一致的,即自登記時設立。但是,兩部法律對于抵押合同生效時間的規定卻存在些許不同。擔保法中規定,“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物權法中則規定,“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抵押合同成立生效的時間應遵從《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即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抵押權是否成立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率。因此,只要符合一般合同生效的要件,即使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亦應有效。
1、抵押權的設立和抵押合同是兩個不同法律規定的。抵押權的設立屬于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抵押合同的生效屬于合同法規的。
2、抵押權是否設立要看其是否符合物權法或者擔保法規定的條件,例如對于不動產是否進行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是否生效則看起合同要件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規定。
3、舉例來說,對于將房屋用于抵押,如果雙方在簽訂抵押合同后沒有進行抵押登記的,則抵押權沒有成立,但是抵押合同卻已經生效(排除其他情況)。
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合同行為(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時獨立的。這就是所謂的區分原則。由于不動產的抵押權需要到相關部門登記才能生效,而抵押合同只要符合意思自治,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可生效,所以由于抵押合同生效后,當事人未登記,從而導致抵押合同生效而抵押權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