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可以不同意嗎_農民被征地能拒絕嗎?
特邀律師
村里拆遷是為了發展才進行,比如修建縣道、省道等進行的一些征房、征地,但是無論是哪一種都必須按程序原則進行依法拆遷,不能暴力拆遷。大多數人同意拆遷是因為拆遷補助標準達到你們預期的目的才同意拆遷,而只有一戶不同意是因為沒有達到其個人期望,所以不同意拆遷。現在村里其他戶要按村集體資產的名義對其約束這是不合理,也不能以多數人的意見去侵害他人應享受村集體的利益,更不能做出斷水、斷電等行為。正確做法:
1.需要對其做思想工作。
2.告知拆遷后的好處。
3.告知其拆遷補助都是一樣的標準。
4.政府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拆除,法院按照相關程序審批。
總之,無論怎樣不得強行拆,除法院。
一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拆遷,那么就不存在出現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還有強拆的現像發生!。
農民被征地,這個被字用得好,因為在征地事項當中,農民總是被動的。但是,如果嚴格來說,國家征收農村的土地,不管是生產性用地還是建設性用地,都是征收農村集體的,而不是征收農民個人的,只不過是這些土地在農民手中使用,農民又靠這些土地生活,所以征收土地者要依法對農民進行補償,其中包括青苗補償、建筑物補償和安置補償。
那么,農民遇到被征地,可以拒絕嗎?嚴格地講,農村的土地,包括耕地非耕地甚至農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權都是村集體的,遇有國家征地,農民個人無權拒絕被征地,只能配合國家征地行為。雖然按照土地法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但國家征用土地,不在此限制之內。
根據土地法規定,“國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也就是說,如果國家征用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了征地公告,那么,在公告規定的范圍之內,不管是農村集體還是農民個人,都只能按照公告要求去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根據規定,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所以,如果是正常的國家征用土地,農民無權拒絕,只能按照規定獲取補償和安置。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征地農民都無權拒絕,如果征地行為不嚴謹,沒有依法法律程序批準,或者沒有依法進行公告,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未公告之前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即拒絕被征用。
而國家等征地,必定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和安置,并且征用實施前要將補償方案和安置辦法進行公告,如果未進行公告,農村集體和農村村民都有權要求進行公告,未見到公告前,可以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并且,如果征地行為不規范,屬于有關部門或者開法商違規征地,或者補償方案不合政策要求,或者不能及時一次必妻放,農民都可以拒絕被征用。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所以,不能全額支付的,農民有權拒絕被拆遷。
很多地方甚至盼望著拆遷,希望通過拆遷,讓自己的財富瞬間增長,通過拆遷,讓自己少奮斗艱苦的幾十年,通過拆遷,讓自己快一步過上有錢人的生活。
但是,這一切都只是憧憬,都是那些沒有經過拆遷的人的美好想象而已,隱藏在拆遷背后的痛與淚,只有那些被拆遷又得不到合理補償的百姓才能切身體會。
理論上,只要你不同意,任何人不得違法拆房。
拆遷之前,拆遷方會公示拆遷補償方案,可先對方案進行確認,若不同意拆遷補償方案,可拒絕在同意書上簽字,并向拆遷方提出合理補償要求。拆遷方只有在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進行拆遷,因而可先與拆遷方私下協調解決,若經協調后仍分歧過大,則可通過向法院起訴解決。
現實情況是,如果不同意拆遷,大多數的結局是“被拆遷”;差別是被合法拆遷還是“違法拆遷”
被合法拆遷
一般情況下,如果征收方在拆遷過程中文件齊全,沒有違法行為,那么即使拆遷戶不同意拆遷,只要補償標準合理,征收方就可以在法定時間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允許后不管我們是否同意,房子還是會被拆。俗稱司法強拆,這在法律層面是合情合理的,你挑不出一點毛病的手段。
違法拆遷
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把房子拆除再說。遇上這些情況,拆遷戶千萬不要慌;面對強制拆遷,要明白的是,用過度的手段來解決問題是不可取的,用暴力來解決問題也是不明智的,被拆遷人可以使用適當的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利益。
1.緊急情況及時報警
2.行政信息公開文件
3.保存好證據材料
比如強拆現場、強占土地的照片、錄音、錄像、撥打110不出警的通話記錄,想要爭取更多的補償就需要有利的證據支撐。
農民可以不同意不合法的征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13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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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來,我國的強拆問題并沒有因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條例》)的頒布實施而得到有效遏制。強拆、黑拆、偷拆、血拆、“以拆違促拆遷”各種拆遷手段屢見不鮮,雖然《征收條例》明確規定征收只能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并以類型列舉的方式加兜底條款限定公共利益,但對于如何認定公共利益問題沒有作出任何規定,導致為地方政府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間。
既然有余地,我們就能看到:許多地方政府以“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為由,任意按照“舊城區改建”的名義作出征收決定;地方上進行的商業性拆遷,也一臉無辜,聲稱是為了群眾的利益、為了地方經濟發展而進行,此等公共利益偽裝頻頻出現在各地實踐中。
(一)誰有權強拆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這就是所謂的“行政強拆”,就是行政機關有強制拆除房屋的權力。但是這個權力終于在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終結,并在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確認行政強拆結束,司法強拆才是目前唯一合法的強拆方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也是這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最大的亮點所在。
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規定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征收補償決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由此終結了行政強拆和司法強拆并行的歷史。
(二)何種情況會引起司法強拆
作為被拆遷企業可能引起法院強制拆遷或者騰退的風險主要有這樣幾種情況:
第一,拆遷方按照拆遷條例的規定申請裁決,裁決經復議訴訟后,維持了原裁決。
第二,土地所有權人或者出租方起訴被拆遷企業要求終止合同,騰退房屋。
第三,由于被拆遷企業所建設房屋沒有經過相關職能行政機關的批準。拆遷期間被認定為違章建筑,要求限期騰退拆除的。
第四,對于已經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的被拆遷企業,拆遷方往往會關注你企業的性質或營業范圍以及是否按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等情況,要求撤銷上述法律權利證書,完成強制要求騰退土地的意圖。
在實踐中拆遷方或者土地房屋的權利人無非就是這樣幾種方法,來完成利用司法途徑強制被拆遷企業離開的方法。針對拆遷方用的方法不同,我們所采取的措施也應該有所區別,做到有的放矢。
(三)對于強拆通知,我們能做什么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那么,對于強制拆除的執法通知,我們能做什么呢?
首先,按照法律的規定,對具體的行政行為我們有復議和訴訟的權利,面對強制拆除的執法通知,我們可以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去質疑違章建筑認定、違章建筑拆除執法所存在的違法之處。復議和訴訟的程序走完,短則半年,長則一到兩年,在此復議和訴訟期間,根據上述《行政強制法》四十四條的規定,執法機關是不能強制執行的。在拆遷的過程中,拆除違章往往是心理戰,當你一旦拿起法律武器,通過法律途徑去質疑拆除違章的合法性的時候,拆除違章往往不了了之,因為拆遷方心里很清楚,因為拆遷而去拆違章這一目的本來就是非法的。
此外,《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在拆遷的過程中,對于大量的違法拆遷行為,我們要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保護、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偷拆及應對
本團隊律師代理了某公司拆遷案,該公司在和拆遷方的談判進入白熱化階段時,遭到了偷拆。拆遷方在這個時候偷拆,一方面是因為想在談判中占據上風,讓我們的被拆遷企業產生恐懼;另一方面又想盡快結束談判。
在2013年伊始的一個清晨,整座城市還沒有睡醒,拆遷方已經開始行動了。拆遷方大量工人和車輛開進了廠區,隨行的還是大型的混凝土攪拌機。拆遷方破壞了部分設備的同時,用混凝土將生產、生活用水的水井死死的堵上了,其行為是何等的無恥和無畏!因為我方被拆遷公司留存有完整的視頻,在得知其行為后立刻報警,警方趕到后立案偵查。迫于我方證據確鑿的情況下,警察找對方提取了筆錄,對方只有承認事實,并在拆遷中積極約談我們,使我方的拆遷談判地位得到了提高。
在這個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律師和企業反復講到取證和證據的保存的重要性,因為只有及時做好取證和證據的保存,我們才能在遇到偷拆時不至于慌了手腳,不至于在廠房、設備被毀損后不能證明我們被偷拆了,不能證明我們被偷拆后的損失;才能在向警方報警時,有讓警方不得不立案偵查的砝碼。
通過本案的辦案經驗,團隊律師提醒各公司在拆遷中做好證據留存的準備,像本案中的公司就用監控視頻完整的記錄下了拆遷方的“惡行”,為我們后來的立案和談判工作爭取了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