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適用的具體方法_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
特邀律師
“適用法律正確”,即案件的法律適用依據準確。對于法律適用要按照《立法法》的規定,遵循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適法原則。應當注意的是,所謂的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和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是在法律矛盾沖突的情況下適用,如果沒有矛盾沖突完全可以適用下位法或者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一般指違法行為發生時在新法頒布實施前,對其查處程序適用新法,實體適用舊法,而對于發生在新法之后的違法行為,不管是程序還是實體都應當適用新法而不是舊法。其次,法律依據要具體到“條、款、項、目”,不存在應該用該條款(項目)而用了它條款(項目)。反之,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常見的錯誤:適用已經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依據進行處罰、應當適用上位法卻適用了下位法、引用法律條款錯誤、遺漏法律條款或者適用法律條款不具體不規范、適用依據進行處罰時違背一事不再罰原則,等。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適用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機關處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據客觀事實,不能以主觀臆斷為根據;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4、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法律規則簡單來說就是由法律規定的規則、規矩,它包含假定、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個部分。比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產,構成盜竊罪”,就是一項法律規則。 由于法律、法規眾多,統一部法律文件中的條款也很多,該如何適用這些條款,尤其是當這些條款互相沖突的時候該優先適用哪條就是個問題了,這時,就出現了法律適用規則。 它解決的是,對于已經確定的法律規則該如何協調、適用的問題。比如,上位法優先于下違法,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就是最典型的法律適用規則。
個人理解,法律原則有高度的概涵性,個體對原則的理解和應用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在窮盡適用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則之前,不應該直接適用法律原則。
從定義來看,法律原則,是指集中反映法的一定內容的法律活動的指導原理和準則。法所確認的一定社會生活和國家活動的規律性要求。貫穿于具體法律規范之中。法律原則較之法律規范,更直接地反映出法的內容、法的本質,以及社會生活的趨勢、要求和規律性。法律原則以其在法的體系結構中所處的不同地位和所起的不同作用,可以分為法的基本原則和法的一般原則。法的基本原則在法的體系結構中居于核心地位,起到最根本的指導作用;法的一般原則是法的基本原則的派生,是基本原則在法的體系各部分中的相對具體化。對法的一般原則還可進一步劃分為立法原則和法律適用原則,或者劃分為各部門法原則。以法律原則與社會關系聯系的緊密程度為標準,可以分為一般社會原則和專門法律原則。前者表現法的社會政治內容,后者表現法的專門法律內容。
法律規則是規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責任的準則、標準,或是賦予某種事實狀態以法律意義的指示、規定。法律規則是構成法律的主要元素。法律規則的上位概念是法律規范(法律規范可以分為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
法律規則的結構形式: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后果。假定條件是法律規則中有關適用該規則的條件和情況的部分,包括適用條件和主體行為條件;行為模式即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如何具體行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為(授權)模式、應為(義務)模式和勿為模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為模式的要求時應承擔相應的結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