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的必備條件_怎樣認定正當防衛?
特邀律師
唐雪反殺醉酒男屬于正當防衛,理由是:
1.醉酒男攔路罵人,首先挑起事端。
2.唐雪步行回家時,醉酒男一路尾隨,辱罵不止,惡意糾纏。
3.在同唐父理論時,腳踢唐父,首先發起暴力攻擊。
4.深夜翻墻進入唐家,用刀砍門,具有殺人的動機和跡象。
5.唐雪開門查看時,醉酒男腳踹唐雪,率先發起暴力攻擊。
6.在雙方扭打過程中,唐雪臉部、腹部、腿部受傷,一個弱女子面對一個因酗酒而處于極度興奮狀態的壯漢,處于絕對劣勢,生命受到嚴重戚脅。
7.二人打時,光線較暗,場面混亂,唐雪精神高度緊張,不能判斷醉酒男手中是否尚有刀具,在緊急時刻被廹用刀自衛,沒有傷害故意。
8.唐雪帶刀出冂是因為聽到醉酒男叫囂要“殺死你全家”和猛烈的砍門聲,估計對方帶有兇器,才進廚房攜刀出門。帶刀是出于對等防衛需要,并非蓄意傷人。
9.醉酒男帶刀深夜強行進入
唐家,具有殺人泄憤的動機和行為。
10.醉酒男逃走后,唐雪并未追擊,說明只有自衛的決心,毫無傷人的故意。
10.醉酒男主動挑起事端,多次糾纏挑釁,不斷升級惡性行為,具有明顯傷害的動機和行為。唐雪在整個事件中,一直處于弱勢被動地位,一切行為都屬于自衛,無意傷害對方。所以,反殺醉酒男,確實屬于正當防衛。
一、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為條件。并且針對精神病人所作出的侵害,也是可以成立正當防衛的。但是,必須注意的是:1.對于沒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是不適用正當防衛的;2.動物導致的加害行為只可能構成緊急避險而不可能成立正當防衛;3.不存在現實不法侵害而進行防衛,系屬假想防衛,而不是正當防衛。
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只有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才可能對權利人造成人身財產上的威脅性、緊迫性侵害,也才有正當防衛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人開始著手實施侵害行為時開始到實施結束。但是這并不絕對的,首先是如果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而等待其實施后采取措施可能會造成難以彌補的危害的情況下,應當視同侵害行為已經著手實施。同樣的,財產性犯罪中,在能夠采取行動挽回財產損失的情況下,應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尚未結束,仍能夠成立正當防衛。
三、行為人具有防衛意識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后者是指防衛人出于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防衛挑撥、相互斗毆、偶然防衛等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
四、必須是針對侵害人防衛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不法侵害是有侵害人實施的,所以說防衛也只能是針對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衛,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
五、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如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的,就可能構成防衛過當。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不會構成防衛過當。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仍然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正當防衛應該符合四個條件:一.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二. 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三.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四. 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因此正當防衛傷人如果沒有過當則不需要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