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_正當防衛條件?
特邀律師
1.有實際的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
3.目的是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侵害。
4.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
5.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所謂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必須的防衛強度。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1、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2、正當防衛應該符合四個條件:一.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二. 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三.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四. 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2021年2月13日下午15時許,河北唐山遵化市平安城鎮發生一起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劉某某持刀將郝某某,張某某,郝某三人刺傷,其中郝某某送醫之后搶救無效死亡,另兩人無生命危險。
一打三?就有網友說這會不會是正當防衛呢?
這絕對不是正當防衛。
年輕人之間的打架斗毆
據悉,事發之時,并非只有上文提到的四個人,而是有不少人,這些人都是一些年輕小伙子。
雙方因為一些言語上的沖突,演變成肢體沖突,案發地點位于平安城鎮馬各莊東村。
根據現場視頻顯示,雙方的沖突很激烈,這些年輕人中很多人都染著顏色各異的頭發,著裝也比較“潮”。
一言不合就要動武,如果雙方只是互揮拳頭倒也罷了,誰知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在沖突過程中竟然拿出了一把刀。
這個細節頗值得細品。
劉某某是有隨身攜帶刀具的習慣?還是他早已做好準備?
無論哪種可能,這都不是一個好信號,十幾歲的年輕人,帶著刀,極其不正常的現象。
劉某某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互毆或者類似的群架,往往都是以結果論,像本案這樣的情況,本是言語沖突,卻引發如此嚴重的后果,起因似乎顯得不那么重要了。
依我看,雙方都不是善茬,都想壓人一頭,而這正是當今社會的隱患之一。
你瞅啥,瞅你咋地?類似于這樣的矛盾源頭,似乎越來越多,而在年輕人當中,更有愈演愈烈之勢。
這不僅僅只是性格問題,更是所接受的教育,家庭環境,所處環境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用一句“年輕人不講武德”來形容劉某某似乎比較恰當,打架斗毆固然不好,可是因打架斗毆傷人性命,這樣的后果很嚴重。
劉某某的行為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此罪的最高刑罰是死刑,屬于幾大重罪之一。
年輕人怎么了?
作為一個80后,好像越來越看不懂如今的年輕人了。
沒錯,哪個年代都有年輕人打架斗毆的現象,我們那個時候也有。
不過那時候年輕人的打架斗毆只是打架斗毆,因為打架打出來人命的事情還是比較少的。
可能以前的年輕人還有對于法律的敬畏,對于生命的敬畏。
可當今社會,青少年甚至是未成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真的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
原因呢?很多,總結出來大概以下幾個方面:
1.家庭教育缺失。
有不少青少年犯罪就是因為家庭教育的缺失,為了生活,不少父母遠離故鄉,遠離孩子在外打拼。
把孩子交給老人照顧,這些孩子普遍是老人管不了的,我行我素慣了,性格就會變得極端,敏感,易怒,過激。
2.學校教育缺失。
學校的確是學習的地方,又不能僅僅成為學習的地方。以成績來評判學生好與壞似乎沒有問題,可性格養成,三觀培養更為重要。
高材生弒父弒母的事情有發生過,成績優良的學生也有犯下重罪的,外人眼中品學兼優的好學生也有自殺的,這一切怕不僅僅是個人問題吧!
3.網絡的影響。
網絡的的確確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便利,可是對于人們,特別是青少年的影響也是顯而易見的。
游戲,暴力血腥的畫面或者影視劇,時時都在“刺激”著那些不成熟的年輕人。
4.社會影響
當社會存在某種看似主流聲音的時候,無論這種聲音對與錯,都會成為很多人信奉的“準則”。
如何引導社會發出正義之聲,是全社會的責任。
曾經有人說80后是不思進取的一代,90后是廢了的一代,現在看來,這兩代人并沒有那么不堪。
如果年輕一代的教育不引起足夠重視的話,他們未必比得過我們。
一、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為條件。并且針對精神病人所作出的侵害,也是可以成立正當防衛的。但是,必須注意的是:1.對于沒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是不適用正當防衛的;2.動物導致的加害行為只可能構成緊急避險而不可能成立正當防衛;3.不存在現實不法侵害而進行防衛,系屬假想防衛,而不是正當防衛。
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只有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才可能對權利人造成人身財產上的威脅性、緊迫性侵害,也才有正當防衛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人開始著手實施侵害行為時開始到實施結束。但是這并不絕對的,首先是如果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而等待其實施后采取措施可能會造成難以彌補的危害的情況下,應當視同侵害行為已經著手實施。同樣的,財產性犯罪中,在能夠采取行動挽回財產損失的情況下,應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尚未結束,仍能夠成立正當防衛。
三、行為人具有防衛意識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后者是指防衛人出于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防衛挑撥、相互斗毆、偶然防衛等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
四、必須是針對侵害人防衛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不法侵害是有侵害人實施的,所以說防衛也只能是針對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衛,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
五、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如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的,就可能構成防衛過當。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不會構成防衛過當。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正當防衛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一、必須是為了保衛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才能實行正當防衛 無論是國家社會利益還是公民個人權益,如果遭到不法侵害,任何公民都有權挺身而出,實行正當防衛,以保衛國家、公共的利益、本人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防衛目的的正義性,是成立正當防衛的首要條件,也是刑法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重要根據。如果不具有防衛目的的正義性,則不能成立正當防衛。防衛目的應當以追求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為目標,這是構成正當防衛意識的重要因素。如果離開了這一目的,造成他人的損害,其所實施的行為就不屬于正當防衛。 二、必須是對不法侵害的行為,才能實行正當防衛 所謂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他違法的侵害行為。這就是說,對不法侵害行為并非一定要達到犯罪的程度,才能實行正當防衛。否則,就會使國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對于合法行為,不能實行正當防衛。一是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實施違法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發覺的人、被通緝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或者正在被追捕的逃犯,被扭送者或者第三者不得借口防衛而對該公民施行暴力、威脅等行為。二是執法人員依法拘捕犯罪嫌疑人和搜查、扣押物品,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是依法執行職務或合法命令的行為。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搜查者、物品所有者或者第三者均不得以人身或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為借口而對執法人員實行防衛。三是對緊急避險的合法行為,受損害的一方不能借口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而對實行緊急避險的一方實行防衛。四是正當防衛合法行為,受到反擊的不法侵害人,也不能借口保護自身的權益,而對正當防衛人再進行所謂反防衛。 三、必須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才能實行正當防衛 所謂“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是指開始而尚未結束的進行狀態。它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這種不法侵害在客觀上是確實存在的,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二是這種不法侵害是正在進行,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確已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這就是說,正當防衛必須是適時的。上述兩種情況,只有在同時具有的情況下,才能實行正當防衛。 四、必須是針對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人實行正當防衛 實行正當防衛,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因此,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損害,不能對任何沒有實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屬、親友造成損害。 五、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這是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正當防衛本是有益于社會的行為,是合法的,但是防衛的合法性又受著一定限度的制約。實行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超過這一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是防衛過當。防衛行為一旦過當,正當防衛也就不能成立。 以上五個條件中,有的是正當防衛成立的前提條件,有的是實施防衛行為的合法性條件。五個條件相互依存,必須同時具備,缺少其中任何一項,都不能構成正當防衛。
具備下列五個要件才能構成正當防衛:
1、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3、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
4、對象條件:針對侵害人防衛。
5、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1、起因條件。正當防衛限于面對具有進攻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
2、時間條件。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正在進行是指已經著手,尚未停止。
3、意思條件。防衛者具有要保護合法權益的防衛意識。
4、對象條件。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5、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是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