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晚上加班工資怎么算_晚上加班工資怎么算?
特邀律師
《勞動法》有沒有關于晚上加班的規定?
四川會理關羊回答此問題。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4個小時,每周最少休息一天。《勞動法》還規定對于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需與勞動者協商后延長工作時間安排加班,每天加班時間不能超過1個小時,如果有特殊原因也要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前提下,安排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個小時,每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出36個小時。
加班分為:
1、延長工作時間加班;2、休息日加班;3、法定休假日加班。
《勞動法》對于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發給加班費的規定:1、延長工作時間加班,發給不低于工資標準150%的加班費;2、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發給200%的加班費;3、國家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發給300%的加班費。
除以上加班的相關規定外,《勞動法》對于晚上加班沒有相關、明確、特殊的規定,但是有的用人單位會結合實際制定加夜班規定,發給勞動者適當夜班津貼,各單位不盡一致,有的單位沒有發給,也與《勞動法》相符,屬于正常。
總之,按《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是應當發給加班費的,如果不發給加班費是既不合理、也是違法的。
供參考!
1、勞動法規定,晚上加班用人單位應支付150%的加班工資的。2、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晚上加班屬延長工作時點,按<勞動法>第44條第1款規定支付150%的加班加點工資,加班費的計算比較復雜,首先必須正確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1,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規定每月工作時間為20.92天和167.4小時折算,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工資會降到可以覆蓋掉增加的成本的程度。規則會被遵守,但大部分勞動者的福利不會實際增加。
底薪200加班費0變成底薪100加班費100,超時加班的罰款會被作為固定成本攤在工資里,所有多給的福利都會體現在減少的工資上。
盡管降薪是違法的,但不漲工資是合法的,不發年終獎大多數時候也是合法的。
不要以為勞動法的強行規定真的能夠保護勞動者,它往往要么扼制經濟,要么形同虛設。如果不能實質性提高勞動者的議價能力,終歸是治標不治本的。
至于如何提高議價能力,又是另一個問題了。核心是要解決信息的不對稱和談判能力的分散。事實上在這個問題上并不是沒有解決方案,但這個解決方案出于某些敏感因素,并沒有辦法實施。。。
一、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根據《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加班工資是以工資作為計算基數的,所以要了解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首先要了解工資是由哪幾部分構成的。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根據這個規定工資的基數應該包括各種形式的工資、獎金和補貼,比如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級別工資、超產獎、年終獎、全勤獎以及飯貼和交通補貼等項目。計算加班工資的時候這些項目都應該累加起來。
計算加班工資的時間標準:
加班工資都是以小時作為計算單位來計算的,因此要計算加班工資首先要算出小時工資。自 2008年1月3日起,月標準工作天數為 21.75。
具體計算公式為:
月工資性收入÷ 21.75÷8小時×加班小時數×150%(或者200%或者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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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用人單位也應該支付加班費。加班費計算公式:工作日加班費: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雙休日加班費: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像、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關于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法律規定: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周末晚上加班工資按勞動法的規定,也是支付200%加班工資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