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范_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范4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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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當事人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執行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之內立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但是現在案多人少,多數地方并沒有嚴格遵守這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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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判決后沒錢怎么辦?
1 、法庭上或一方要求重新檢查鑒定的,有資質的鑒定機構應予重做鑒定,不得拒絕。 2 、應要求去北京鑒定,最權威的鑒定機構有好幾家。 3 、一審輸了后可于15日內再去高院上訴,又重走程序,同樣要求要重做鑒定。唯有重新鑒定了才能推翻一審判決。 4 、二審輸了后拒賠,則可要求法院執行庭強制執行。你父母名下財產可能會被執行,但家庭唯一居住的房產不得強制執行。未成年子女屬于家庭成員,成年子女名下有房產的搬出去住、無房產的可連其直系親屬一起搬進來住,以便將來繼承。 5 、建議:父母名下有多套房產或其他不動產的,建議盡早轉讓給第三者,但不要是親屬。名下也不能有太多銀行存款,近期子女名下也不要有大量徒增的不明銀行存款。上訴情況如有,法院可能會懷疑資產轉移的,如核查屬實,也是會被法院裁定撤銷交易并強制執行的。
二、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第九條 對執行異議的審查,承辦人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及執行案卷后1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
第十條 對執行異議的審查需進行聽證的,合議庭應當在決定聽證后10日內組織異議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聽證。承辦人應當在聽證結束后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第十一條 對執行異議的審查,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需延長期限的,承辦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日內提出申請。第十二條 執行措施的實施及執行法律文書的制作需報經審批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在7日內完成審批程序。第十三條 下列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1.公告送達執行法律文書的期間; 2.暫緩執行的期間; 3.中止執行的期間; 4.就法律適用問題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期間; 5.與其他法院發生執行爭議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的期間。第四百四十二條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這里的第二百三十二條說的是舊的民訴法,新民訴法對應的是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謝謝邀請回答,看了很多法律工作者的回答,基本上十分全面和專業了?但未免太專業化了!
這個問題問我正好,因為我正好是執行局的呢而且是專門負責辦案的執行人員!
如果你沒有任何的法律功底,那么下面我就說一些通俗易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