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攜帶兇器搶劫怎么理解_攜帶兇器搶奪怎么判刑?
特邀律師
謝邀。按照刑法267條,攜帶兇器搶奪按照搶劫定罪判刑。根據2000年最高院關于搶劫的司法解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也就是說,如果攜帶管制刀具進行搶奪,除非有證據證明該器械確實不是為了實施犯罪準備的,否則一般以搶劫罪定罪。而攜帶其他器具,要定搶劫罪則需要舉證系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
攜帶兇器搶奪定搶劫罪,法律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罪;搶劫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該規定有三個方面的問題需要討論:本規定的性質;兇器的含義與認定;攜帶的含義與認定。1.本規定屬于法律擬制,而非注意規定。注意規定是在刑法已作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員注意、以免司法人員忽略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法發[2005]8號四、 關于“攜帶兇器搶奪”的認定《搶劫解釋》第六條規定,“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行為人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搶奪,但有證據證明該器械確實不是為了實施犯罪準備的,不以搶劫罪定罪;行為人將隨身攜帶兇器有意加以顯示、能為被害人察覺到的,直接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行為人攜帶兇器搶奪后,在逃跑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