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是犯罪嗎_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的區(qū)別?
特邀律師
《行政訴訟法》確認違法判決有沒有研究價值?
這個問題的提出,很具有意義。
因為,根據《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都有權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次,根據其特點:
1.規(guī)定被告一方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它解決的糾紛,是政府機關進行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之間所發(fā)生的行政糾紛。
3.它規(guī)定的行政訴訟,是法律規(guī)范明文規(guī)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訴訟。
4.行政訴訟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只能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抽象的不能訴訟。
而且,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程序。
所以,根據《行政訴訟法》其以上特點,一旦確認了被告違法,對督促其堅持依法行政很具有實效意義。
因為,《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zhí)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依法治國與依法執(zhí)政的關鍵,就在于地方能不能做到堅持依法行政。所以,《行政訴訟法》如果一旦確認了對方違法判決,給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人民的法治觀念的監(jiān)督很具有研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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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分情況看待:
1、行政訴訟中,發(fā)現嚴重的刑事犯罪,若該刑事犯罪與行政案件無關,則應當及時將刑事犯罪相關涉案材料、犯罪證據已送相關公安機關。
2、行政訴訟中,發(fā)現嚴重的刑事犯罪,若該刑事犯罪與行政案件有關。
若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1條的規(guī)定,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應當中止訴訟。
若行政案件的審理無需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則行政案件自行審理,無需中止。只需將相關刑事案件材料已送相關公安機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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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優(yōu)先管轄權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第25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行政訴訟優(yōu)先管轄權規(guī)定:《行政訴訟法》第20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優(yōu)先管轄權規(guī)定:《民訴法》第35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歸納總結為:刑事訴訟: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由最先收到以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題主所說的三大訴訟是我國訴訟體系中的三大基本訴訟方式,通過這三類訴訟方式,基本就可以解決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政府之間,公民與國家之間的關系。前面在回答類似于法律概念間的區(qū)別與聯系時,我們也曾多次講道,要先從定義概念入手來辨析三大訴訟之間的區(qū)別。
三者定義: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fā)生的訴訟關系。
行政訴訟:是指個人、 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以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簡單總結一下,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正確問題;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確實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問題。
從概念入手,分析其具體區(qū)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
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起訴訟,原告起訴后,被告可以反訴;行政訴訟只能是由行政管理的相對人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始終處于被告地位,不能反訴;刑事訴訟除自訴案件由自訴人提起訴訟外,均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舉證責任不同。
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權利誰負責舉證;在行政訴訟中,只由被告(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
在刑事訴訟中,公訴人負有提供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并加以證明的責任,被告人不負舉證責任,但可以提出自己罪輕或無罪的材料為自己辯護。
適用的法律不同。
民事訴訟主要適用《民法總則》和《民事訴訟法》;
行政訴訟主要適用行政法律、法規(guī)和《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主要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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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原告不清楚程序審和實體審的區(qū)別!因行政案件屬于民告官,法院審查的比較嚴,立案后主審法官先進行程序審,而原告即老百姓一上庭就急與說案子的實體部分,可以理解為分清是非對錯,而法官此時不分辯是非對錯,而是關心你有資格告政府沒有,為什么告政府?有何法律依據?告的政府有沒有告錯,該案是否應先由政府復議或向政府提出申請后在向法院起訴,屬于法院管轄和受案范圍等程序上審查合格后,才會進一步進行實體審,即分辨是非對錯!
而老百姓則認為法院即立案,我耒法院就是讓法院分辯對錯是非的,雖開庭前法官進行釋明,但老百姓對這專業(yè)性的法律術語跟本不理解!跟法官不在一個道上,一個問東一個答西!最后被駁回起訴,原告不服上訴申訴還是駁回至死都不明白法院為什么不分是非對錯,政府明明違法了老百姓卻敗訴了,這就是程序審和實體審分不清!
在碰見個別法官釋明不透明被把原告程序上駁回,根本不進入實體審,政府違法了我就不審,老百姓不明白所以,老是在程序審上過不去,因法官問程序上問題,你老是說政府違法了怎么怎么的!但還是被駁回起訴,法官也沒枉法因沒有說政府不違法,只不過不審違法,還沒進入實體審,也沒有駁回你訴訟請求,駁回的是起訴!
所以老百姓打行政官司民告官之前,必須搞明白程序審和實體審!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區(qū)別,在打民告官的官司,就不會把認為必勝該勝的官司敗訴了?。?!
(1)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共同點有:首先,訴訟會發(fā)生、引起的原因是有可以通過訴訟加以解;臭的某種事實存在。其次,訴訟必須須有當事人,即通常所說的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再次,訴訟必須有國家的司法機關參加、主持進行和對案件作出裁決。另外,訴訟也要有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最后,訴訟應當依法進行。
?。?)刑事訴訟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最主要、最明顯的差別,是它們所要解決的實體問題和所依據的實體法不同。首先,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實體問題是犯罪和刑罰,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則不解決這類問題。其次,刑事訴訟所依據的實體法是規(guī)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所依據的實體法則是規(guī)定財產關系、人身關系等方面內容的法律和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再次,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據刑事訴訟法,進行民事訴訟必須依據民事訴訟法,進行行政訴訟必須依據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刑事訴訟程序,既不同于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民事訴訟程序,也不同于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行政訴訟程序。
1.在行政訴訟中發(fā)現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法院要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公安司法機關。
2.在行政訴訟中發(fā)現犯罪事實的認定影響本案事實的認定的,法院要中止行政訴訟,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等其作出生效裁判后再繼續(xù)進行行政訴訟。
3.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可能發(fā)生沖突的,原則上不能同時進行。司法解釋規(guī)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致人傷亡的,法院不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應當告知受害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照《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程序提出起訴,由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案件。比如因拆遷,城管執(zhí)法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而引起的案件。二者的區(qū)別:1、從訴訟主體來看,刑事訴訟是“官告民”、行政訴訟是“民告官”。但也有例外,刑法體系中的自訴案件,原告也是公民或法人;行政訴訟的抽象行政行為,則不具有可訴性,無法提起行政訴訟。
2、從訴訟時效來看,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是具體的該犯罪行為有可能涉及的罪名的量刑檔次的最高期限,比如有可能判3-5年,訴訟時效就是3年,但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追訴的,則無視時效,發(fā)布通緝令后,訴訟時效也是不計算的;行政訴訟的時效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