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的區別_關于間接故意和過于自信過失的區別?
特邀律師
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的區別如下:
1、含義上的區別:間接故意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里態度。其中的認識因素是指,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已經意識到了,因為放任的前提是以行為人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是具有可能性的。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有認識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2、行為人態度上的區別:間接故意的過失與過于自信的過失區別的關鍵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所持的態度。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放任的態度: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不希望發生的態度。
3、事件結果上的區別: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的發生,結果的出現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排斥結果的發生,這種結果違背了行為人是意志。
4、行為目的上的區別: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為了實現此意圖而放任彼意圖的發生,主觀上并不會考慮這種結果是否可以避免,客觀上也不會對結果的發生與否采取措施;對于過于自信過失而言,行為人之所以去實施某個行為,是因為自己相信這種結果不不可能發生的。
5、是否“可預見”上的區別:間接故意是“明知”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過于自信的過失是“預見”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這說明間接故意的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較大。
6、認知因素上的區別:在認識因素上,間接故意是“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過于自信的過失是“已經預見”,表明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在認識態度上存在一定差別,這種差別是通過各自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體現出來的。
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以及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間接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從罪過內容上看,犯罪過失具有兩方面特征:(1)在意識因素上,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是輕信能夠避免。(2)在意志因素上,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持根本否定態度的。根據罪過內容方面的特點,刑法理論將犯罪過失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危害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疏忽大意的過失具有兩個特點:(1)“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2)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根本反對的。其中第一個特點“沒有預見”是劃分疏忽大意的過失與其他罪過形式的主要界限。 在確定行為人的認識標準時,應當首先根據行為人本身的智能水平確定,即根據行為人本身的主觀條件,包括知識程度、智力狀況、工作能力、業務水平等。但是,必須注意行為時的客觀情況的影響,才能準確地認定行為人當時是否應當、是否可能認識到危害結果的發生。隨著科學技術的日益進步,社會生活、經濟生活日益復雜,人們承擔的認識義務會越來越廣泛,也會越來越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只有注意綜合分析主觀條件和客觀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才能正確認識罪過。 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已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過于自信的過失具有兩個特點:(1)“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2)對危害結果的發生也是根本反對的。
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有相似之處,如二者均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結果發生,但二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 從本質上說,間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對法益的積極蔑視態度,過于自信的過失所反映的是對法益消極不保護的態度。這種本質上的差別,又是通過各自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體現出來的。 首先,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結果的發生符合行為人的意志;過于自信的過失是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的意志。 其次,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為了實現其他意圖而實施行為,主觀上根本不考慮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客觀上也沒有采取避免危害結果的措施;過于自信過失的行為人之所以實施其行為,是因為考慮到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過于自信的過失是“預見”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這說明間接故意的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較大。
首先,故意殺人和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是:故意殺人的主觀上故意的,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觀上是過失的。
故意殺人分為直接故意殺人和間接故意殺人,直接故意殺人是追求結果發生,間接故意殺人是對結果的發生與否持放任的一種態度,即發生與否都不違背嫌疑人的意志。而過失致人死亡分為過于自信致人死亡和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兩者的區別是過于自信是自認為可以避免死亡結果的發生,而疏忽大意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
對于本案還有一個相關知識點是關于正當防衛里面的無限防衛權:指正在進行的故意殺人傷害強奸搶劫等重大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無限防衛。意思就是說,在嫌疑人正在進行上述犯罪行為,即使把對方殺死也不用負刑事責任,但前提是對方的行為具有緊迫性。但是有一個關鍵點就是正當防衛需要一個條件就是防衛限度,如果超出防衛限度的話就會構成防衛過當,防衛過當造成的結果如果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話,也要看防衛人主觀上基于故意還是過失,如果是故意的話就是故意殺人罪,若是過失的就是過失致人死亡。按照你對本案的描述,深夜(應該沒有目擊證人吧?),死胡同,無攝像頭,也就是這件案件死無對證了,若要對你同學定罪的話感覺很容易,首先死者可以確定是死于你同學的手上,而在你描述的場景下,貌似你同學拿不出證據證明是出于防衛來對抗死者,即使有證據證明是防衛,但是也很難舉當時情況是否還存在緊迫性,如果不具有緊迫性,是不成立正當防衛的。所以的話,你同學構成故意殺人或者過失致人死亡還是得看你同學當時的主觀條件了。
您好,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即“可能發生+放任發生”,所謂“放任”,不是希望,不是積極的追求,而是行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特定危害結果的情況下,為了達到自己的既定目的,仍然決意實施這種行為,且不設法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是聽之任之,任憑危害結果的發生。
過于自信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結果的主觀心態。即行為人認為憑借自己熟練的技術、敏捷的動作、高超的技能、豐富的經驗、有效的防范,完全可以避免發生危害結果,但實際上過高地估計了自己的力量,因而,未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
過于自信過失犯罪隸屬與過失犯罪形態中。根據刑法的規定,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這一涵義本身揭示了過失犯罪形態中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兩種形式。其中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這種心理態度反映了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預見性、可避免性和行為人心理上的輕率性。這種有認知的過失形式與間接故意在某種程度上具有雷同之處,由于過于自信的過失和間接故意都是對危害結果有所認知,所以,兩者的界限極易混淆。故有必要對其異同進行分析。
理論界的通說認為,過于自信過失與間接故意的相同之處在于:兩者都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但主觀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結果發生。不同之處在于:過于自信過失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不希望,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或不發生都不存在希望。
筆者認為,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為構成因素上的不同:一是認識因素上的差異。有的學者指出,兩者在認識程度上仍然存在不同。因為刑法明文規定,在間接故意的情況下,行為人對于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是“明知”,而在過于自信過失的情況下,行為人對于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在認識上只是“預見”?!懊髦迸c“預見”從主觀上看,對客觀事物發展的認識程度是不一樣的。從認識因素上分析,盡管兩者對危害結果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認知,而且在認識內容具有一致性,但無論這種內容認知的程度如何,即使是可能的、模糊的,甚至是不確定的,也不能否認兩者對客觀危害結果發生的程度具有認識上的差別,兩者于認識因素上的差異即反映于此。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發生的認識是或然的,行為人對這種或然結果的發生能夠有所預見,但所預見只是該結果轉化為事實的可能性,這種轉化不僅沒有違背行為人的意志,而且與行為人對結果的原始認識也不存在偏差,因此,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不確定認識與實際結果之間存在一種不確定的聯系。而過于自信過失的心理態度,是行為人已然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由于其過高地估計自身因素和客觀有利因素,認為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或過低地估計了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程度,以至于其可能性認識成為事實。從這一點上看,似乎行為人對結果的原始認知和現實結果的發生也存有一致性。但過于自信過失與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的可能性認識程度的不同之處在于,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由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具有認知,而過于自信過失對可能性危害結果轉化為現實則缺乏認識,因為行為人基于其自身能力、技術、經驗和某些外部條件,輕信可能性的危害結果不會轉化為事實,如果危害結果的事實發生了,則違背了行為人主觀意愿。因此,雖然兩者對危害結果都具有可能性的認識,但對危害結果轉化為現實的可能性程度的認識并不一致,這種認識程度上的偏差是區分兩者認識因素的標志。如果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認識與危害結果的實際發生完全一致,則行為人的罪過形態屬于間接故意;如果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認識與危害結果的實際發生出現認識上偏離,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應是過于自信的過失。
二是意志因素上的差別。從意志因素上看,兩者對危害結果的發生都持有一種不積極追求的心理態度,然而,在間接故意和過于自信過失的內涵中,對這種消極心理態度的要求是不同的。間接故意犯罪的客觀危害,其社會危害性顯然大于那些對危害結果已經有所認識,但輕信能夠避免的過于自信過失的行為。間接故意行為人雖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但對危害結果的發生采取不反對也不排斥的態度,在這種“放任”的態度支配下,行為人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并不是建立在能夠控制事態發展的自身主客觀條件之上,而是將這種希望寄托在其自身因素以外的其他外在的、偶然的因素中。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受外在因素的影響,使其放任行為的結果沒有發生,則沒有違背其不追求危害結果發生的主觀意愿;如果行為人放任偶然事件發生,也就意味著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該結果的發生雖然不是行為人所希望的,但其并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去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此乃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外在因素依托。過于自信的過失的行為人不僅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而且希望通過自身的內在與外在的條件積極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即危害結果的發生是違背行為人主觀意愿的。當行為人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輕信”能夠避免,這種輕信則建立在一定因素基礎上。行為人“輕信”的依據主要體現在自身能力方面,如技術、經驗、知識、體力等因素,其次是外在的他人預防行為或固有的預防措施,以及自然現狀等客觀因素抑制結果發生的輔助作用。因此,行為人是否“放任”結果的發生(依據客觀條件的發展變化)或“輕信”結果不會發生(即依據自身的能力和客觀有利因素)亦是區分間接故意和過于自信過失的標志。
一、在主觀方面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本身是希望發生危害結果的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人本身并不希望發生危害結果二、在客觀方面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客觀方面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客觀方面是也是放任的態度,只是行為人自信能夠避免而未能避免PS:二樓的回答是錯誤的,建議刪除
過于自信的過失,認為危害結果發生可能性較小,行為人本身是不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只是由于過于自信,最終危害結果才發生。間接故意犯罪,是已經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可能性比較大,但是由于發生結果并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因此行為人放縱了這種結果的發生。
間接故意是指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某種結果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