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出現工傷誰承擔責任_勞務派遣人員在用工單位發生工傷事故應如何處理?
特邀律師
感謝樓主的提問!
明確回答樓主的問題,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社保福利等都是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而非用工單位承擔,在這里有兩個容易混淆的概念,“ 用人單位 ” 和 “ 用工單位 ” ,下面我會借助一張關系圖讓樓主清楚理解,也幫助更多的人理解清楚勞務派遣公司、企業、勞務派遣工三者的關系。
“ 用人單位 ”屬于法定概念,員工和A企業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那么A企業就是用人單位,也是員工的法定雇主,A企業應當履行給員工發放薪水、福利、獎金、交納五險一金、勞動關系管理等責任。
“ 用工單位 ”是員工實際提供勞動的企業,也就是員工實際工作的單位,員工和A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在B企業工作,那么B單位就是用工單位,A企業為用人單位,從上圖可以看出,用工單位和員工之間只有工作任務的派發和工作成果的驗收,一切來往都是停留在工作的管理和交互層面。
勞務派遣單位為員工繳納的社保費、發放的工資費用等都是由用工單位支付承擔,再由勞務派遣公司為員工發放工資,交納五險一金;大家可能覺得這樣的現金流屬于多此一舉,為什么用工單位不直接支付給員工,非要繞一圈到勞務公司再回到員工手里?
顯然這樣支付于法于理都不通,因為用工單位和員工之間沒有雇傭和被雇傭的關系,員工只是受法定雇主派遣來用工單位完成一定的工作。用工單位支付給員工各項費用只會增大用工風險,甚至還會陷入勞動糾紛中去。
綜上,已說清楚勞務派遣工的各項費用支付都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大家有不同意見歡迎關注,踴躍評論、交流、指正!!
勞務派遣人員在用工單位發生工傷時,一定要首先督促用工單位,向勞務派遣公司反映,有勞務派遣公司及時申報工傷。
如果相關公司在一個月內不申報工傷,勞動者和其親屬才有權力申報工傷認定。工傷的認定期限是自工傷發生之日起一年,勞動者和家屬也一定要注意時效。
只有認定了工傷,我們的勞動者應該享受的權益才會受到法律保護。
工傷申報之后,工傷認定部門會組織調查,通過對急救記錄,相關證據中的證人、證言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地出具工傷認定結論書。
如果是工傷,那么就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待遇。
勞動關系單位,也就是勞務派遣公司,如果給繳納了工傷保險,那么就由工傷保險基金撥付相應的待遇。
主要包括治療工傷所需費用,一定的交通食宿費,伙食補助費,工傷康復費用或器械費用等等。
除此之外,我們工傷治療期間,是屬于停工留薪期,勞務派遣公司應當按照正常出勤待遇發放工資。至于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有誰支付這一筆費用,那職工就不需要管了。
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職工可以拿著工傷認定結論書,提起法律訴訟,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治療結束之后去鑒定勞動能力。根據失去勞動能力的多少確定傷殘等級,不同的傷殘等級對應不同的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從一級傷殘到27個月本人工資到十級傷殘的七個月本人工資,差距還是非常大的。
如果是1到4級傷殘,直接退出工作崗位發放相應的傷殘津貼待遇。分別是90%到75%的本人工資。本人工資實際上指的就是本人的繳費基數,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真實繳費基數給職工繳費,我們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一次性賠償。
相應的工資標準,每年都會做適當的提高,2018年山東省傷殘津貼調整:對符合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分別按 180元 、170元 、160元 、150元 的標準增加。當然津貼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需要生活不能自理,按照不能自理的程度分別給予社會平均工資的30%,40%和50%的護理費。
如果5到10級工傷,解除勞動關系的話,應當支付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工傷一次性就業補助金。醫療補助金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就業補助金是由用人單位承擔。
以上待遇有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如果沒有繳納工傷保險基金,那么就有用人單位承擔。
如果勞務派遣公司逃逸怎么辦?一般用工單位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兩個單位互相踢皮球都不賠怎么辦?人社部門很人性化的出臺了社保基金先行賠付規定。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職工可以先申請社保基金墊付,相應工傷保險基金應該承擔的部分。也就是假設用人單位交了工傷保險。墊付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向用人單位索要。同時相應的違法行為還會被列入單位的誠信記錄。
所以,勞務派遣職工也要掌握相應的法律知識,妥善維護好自己的權益。
是在工作時間受傷就是工傷!
給誰干活受的傷,誰就要對你負責任!
勞務派遣公司也是黨的領導下,也要執行黨章!
勞務派遣公司如何注冊, 注冊勞務派遣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50萬元。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節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故企業在申請勞務派遣公司經營項目時無需勞動保障部門的許可或審批,可直接到工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經營范圍應當統一核定為“為國內企業提供勞務派遣服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8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務派遣是一種具有社會公共服務性質的商業服務活動,屬于準公共產品。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勞務派遣的工資由誰發 雖然派遣員工系與派遣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應由派遣單位支付工資,但實際上該工資是體現在用工單位支付給派遣單位的派遣費用中。鑒于《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派遣單位違法法律規定,侵害派遣員工權益的,用工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其中,就包括了派遣單位侵吞派遣員工工資這一情況。因此,建議就員工工資這部分,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以免不法派遣單位卷款而逃。 (1)《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3)《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可見,由哪一方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是由勞務派遣公司和實際用工單位協商確定的。但不管如何約定,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都必須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不能互相推脫,侵犯勞務派遣人員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