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算不算離職_勞動合同到期可否直接走人?
特邀律師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該續簽:
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公司不續簽合同,只有在一種情況下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金。在其他情況下,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個問題之前我也有回答過。
合同到期單位沒給你續簽合同,不屬于自動離職,這是公司違約行為。雖然你們沒續簽合同,視為你們之間勞動關系是有效的,程序上你還是原單位的員工。
建議你有2個方案選擇,一是你主動提出不再續簽合同,終止合同,如果他不同意也不給辦理離職手續,去勞動局仲裁,但這樣做沒有補償金。
二是你直接去勞動局仲裁,告發原單位不和你續簽合同,爭取補償金,補償金的金額可以參考下面的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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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針對題主的這個問題,我肯定是會毫不猶豫的選擇拒絕寫辭職書!既然公司都已對自己不仁,我憑啥還要寫辭職書啊,這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嘛!
用人單位想得挺美,讓勞動者自己主動寫辭職書,然后就可以一分不出便把勞動者打發走。公司也太無人性了點吧,勞動者辛辛苦苦為老板賣命工作了,居然連一點辛苦的賣命錢都舍不得支付。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到期后,只要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必需要為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按規定程序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該為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為了不付經濟補償金,便要求勞動者主動寫辭職書!
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勞動者主動申請辭職,公司將不會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其經濟補償標準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例如:題主在公司工作了5年,則公司應該支付你5個月的月工資,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N個月經濟補償金,N是表示在公司上班工作的年數。
所以,如果勞動者工作時間長,一旦寫了辭職申請書,那將損失幾千上萬元的經濟補償金!因此,勞動者必須要堅持拒絕寫,否則,可能會損失較重!
二、如果勞動者拒絕寫辭職申請書,可能用人單位也會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這就要求勞動者提前做好相關資料準備,如果是協商解決不成,便可能會走仲裁和法院訴訟,到時候需要我們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1、收集好自已在該公司的一些個人資料與用人單位的一些資料。
①、這里需要收集好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你的工作牌、工資卡(條)、平常工作文件、處理資料以及公司有關工作的具體安排分工手冊等資料。
這只是為了證明你屬于公司員工,為這里上班工作。
②、接下來你將收集好公司每月為你支付的工資條,上面有一個具體的工資明細,憑此工資條與公司協商溝通,將彼此交協錄成音頻或視頻(只要企業拒絕你的要求),這將是增強證明公司違約的證明。
這些資料如果到了訴訟階段,將會起到重要的證據作用!
2、解決的正確途徑與方法。
①、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工會提出申請協調處理,由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協調。
②、調解不成或者不經調解,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③、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最好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只要是出入不大,最好接受;如果題主的工作時間較長,補償金數額較大,則該仲裁的必須要走仲裁,不成功時該走法院起訴就走起訴程序!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繳納個人社保,還可以要求公司為自己補繳;若是無法補繳,則可以要求公司為自己的社保做一定的賠償!
假如公司已為勞動者按時繳納社保費,還可以去申請領取失業金!不過千萬要注意:必須是公司為自己按時繳納社保,否則將是無法領取失業金的!
如果想領取失業金又該注意些什么呢?
員工領取失業金的基本條件。
①、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交滿1年失業保險金,而且還不能有任何欠費不良記錄,這是最最根本的條件,如果沒有交繳失業保險金,一切都別想了!
②、辭職非你本意,而是用人單位將你辭退,讓你失業;否則你主動辭職是不能領取的。
③、失業人員辦理了失業登記,并領取了失業登記證。
領取失業金的辦理流程。
①、失業登記
需要自己的身份證、戶口本到所在地社區去辦理失業登記。并要提供《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以及照片。
②、審核、領取
只要經辦機構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審核通過,并會給辦理《失業證》。第二個月,失業金便會直接打到失業人員的社保卡或相應銀行帳戶上。
注意一下:通常失業金領取到你找到新工作,便自動結束,最長可以領取24個月,這是根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來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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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
嚴格來說實習并不算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建立了勞動關系,因為實習的對象一般是在校學生,也只是利用課余時間從事一定的工作,提升技能及獲得報酬,而這與非全日用工也有一定區別,即使是非全日用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或賠償金的。
況且,為了維護這一群體的利益教育等各部門也頒發過學生實習管理規定這一紅頭文件,里面并沒有規定實習期結束后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學生補償金等。
所以,對象不同,適用法律文件也不同,其結果也會不同。
看了你的情況描述,可以直接走人。
理由如下:
一、合同到期即法定終止。表明從這一刻起,你已經與公司沒有合同關系了,所以不再受公司的約束,自然可以立即走人。
二、公司存在合同管理問題,但與你無關,你可以不承擔任何義務的走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需要在合同到期前的30天書面通知你合同到期事宜以及是否決定與你續簽的意向,但公司沒有這么做,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現在合同已經到期了,也就是合同法定終止,表明你跟公司已經沒有關系了,只需要立即辦理離職手續就可。如果公司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或者要求你延長一定的期限再辦理離職手續,都是非法要求,可以直接拒絕并且向勞動部門投訴。
另外,要注意三個問題:
- 一定要公司出具“勞動合同終止證明”。這是公司的法定義務,也是你入職下一家公司必備的入職資料。如果你還想領取失業金的話,這個證明也是必須要的。
- 如果是公司提出不續簽,那么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標準計算。如果是你自己提出不續簽的,那么就沒有經濟補償了。這就看你自己想不想拿這個了以及公司的態度。
- 工資按照規定應該是一次性在你辦理完離職手續時結算清楚,如果公司說需在下個月發工資的給你結清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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