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保險是否繳納_試用期應該交保險嗎?
特邀律師
沒有詳細查資料,按自己的理解簡單回答幾句。
所謂的“大學生實習期間”,這時的大學生,本人身份首先是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生,是在校大學生,他此時的唯一任務就是學習,即實踐環節的學習。而大學生的實習,是在學校的統一安排下,由接收學生實習的企業或其他機構,利用其現有的實際環境條件,給正在上學的學生提供一個學習平臺,讓學生在真實的工作環境中,把書本上學到的理論知識,在實際工作中加以運用,追求的是學以致用,達到即學會理論知識,又會實作操作的目的,為以后走上工作崗位的實際運用創造條件。簡單地說:借助他人平臺的讓生手們煉手,學習實際應用、操作。
接收學生實習的機構很多,完全視所學專業而異。如法學專業的學生可以去法院實習,會計專業可以去企業財務處(科)實習,師范類專業可以去學校實習,當然也可以去企業實習。不論那一類實習單位,人家只負責給實習學生提供一個學習平臺,與實習學生之間不存在任何的雇傭關系、勞動關系,或者合同關系。假如他正好去企業實習,參加了實際的生產勞動,生產了產品,也是沒有報酬的。遇上好心一點的企業,適當地給實習學生發一點補助,就很良心了。他的任務是學習,也是新手,要求高的工作人家提供實際的操作機會也是有風險的,他會生產殘次品的。說到底,人家提供的只是學習鍛煉的機會,僅此而己。
至于題主所說的用人單位,那就是機關單位、事業單位、企業單位這些實體作為用人單位,與其單位內部工作人員之間的關系問題了。這種關系由法律、法規來調整,通過合同等形式予以規范。職工實際參加了工作或勞動,就必須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并同時按政策為職工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
因此,實習期間的大學生,僅僅是借用他人提供的學習平臺,在參加實踐環節的學習,是在煉手,本人實際仂身份依然是在校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任何法律關系。即使參加了勞動,也不付報酬,還要叫實習單位給他繳納五險一金,也就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這想法可以有,實際上絕無可能,還真是想多了。
第一,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的,不是在勞動合同期之外。第二,企業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自然在試用期內必須繳的人。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你好,試用期的員工是需要繳納社保的,如果不繳納社保,對于一個企業單位來說,會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只要自己的企業單位和員工建立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就應該為員工依法來繳納社保,所以說繳納社保是法定的責任和義務,任何企業和單位都不能夠拒絕為員工來繳納社保。
而且簽訂這個勞動合同,它是包括試用期限的,所以說在試用期內很明顯是需要來繳納社保的,不過很多企業單位的通俗做法是在試用期內不跟自己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只有在正常轉正以后,并且這名員工確實符合工作單位要求的崗位職責和職能,那么這種情況下才會依法轉正,才會給自己的員工建立相應的社保待遇。
但是我認為試用期內不繳納社保,很明顯它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如果說員工依法進行申訴和舉報,通過勞動監察大隊的方式來進行舉報的話,那么作為企業單位來說,也應該無條件的來進行補交,所以說直接從試用期內給自己的員工來繳納社保,對于企業單位來說和對于員工雙方都是有利的。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試用期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違法,要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規定,單位必須為已經簽訂勞工合同的員工辦理社保,否則屬于違法行為。
很多公司試用期內,為降低勞動成本,違法操作。不給員工購買社保,這些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一定要舉報,制止!
一般20號之前入職,當月就必須繳納五險一金,20號之后入職,下個月繳納!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
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在我國,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用人單位一旦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就要履行繳納社保的法定責任。
社保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共同承擔,政府財政給予補貼并承擔最終的責任。
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具有廣覆蓋,保基礎的基本特點,是國家強制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作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給自己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享受國家福利政策。非常劃算,所以一定要買,買到就是賺到!
曾小容,關注我!助力你升職加薪,實現職業理想!
點贊和轉發是一種美德!
試用期內單位必須幫繳納社保
試用期在勞動合同期內,受法律保護,按照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這意味著單位在試用期內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社保即我們常說的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等五大險種。繳費基數一般依據上年度單位職工評論工資計算。繳費比例分別為:
1、養老保險28%:單位20%,個人8%。
2、醫療保險12%:單位10%,個人2%。
3、失業保險1.2%:單位1%,個人0.2%。
4、工傷保險: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范圍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在0.5%~2%之間。
5、生育保險0.8%:單位0.8%,個人不交錢。
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企業須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
1、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2、應在勞動合同條款之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于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
3、現在有很多單位之所以口頭約定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確是有一小部分公司是妄圖逃避法定義務,但也不可忽視現在國內工作人員流動性較強,入職一兩個月公司覺得不合適被辭退或主動離職的事例相當普遍。而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手續繁雜,短期內頻繁地入職離職,有些人也不在意是否繳納社會保險。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從簡化工作的角度考慮,很多工作就做的不是很規范。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單方甚至和員工協商決定,試用期內不交社保,試用期后如果轉正再行補交。其實,這是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勞動關系建立后必須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對于建立了勞動關系應該繳納社會保險應該已有了清晰的概念。但是不少用人單位卻提出,他們并不認為試用期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尤其是實踐操作中試用期并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單獨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的現象非常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