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債執行異議之訴_房屋拆除滅失,還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嗎?
特邀律師
應該是被執行人吧?在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中對于房屋的拍賣,第一次拍賣流拍,還可以降低拍賣價格,再進行第二次拍賣,如果還未拍賣成功,就可以實行“以房抵債”,輪侯的查封人就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的其它財產了。
這種事情辦理起來比較簡單。
一般來講,既然是在執行階段達成的以房抵債協議,那么法院執行局應當是對雙方的意思進行記錄整理形成執行調解筆錄,然后法院執行局出一份關于以房抵債的裁定書(蓋法院公章有效)。
另外,法院執行局還會給當事人出具一份《協助執行通知書》,當事人再到房產所在地稅務部門開一份納稅證明。
憑以上三份材料,加上本人身份證,到房產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的交易大廳辦理過戶即可。
至于注意的事項,只要上述手續齊全,及時辦理即可。
另外注意水,電,物業費用等是否交接清楚了,如果沒有交接清楚,及時和執行局提出來。
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是你的合法權利,但是由于執行標的的滅失,當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已經沒有什么意義了,什么是執行異議之訴呢?執行異議之訴就是當事人和案外人對于執行標的物的實體權利存在爭議,請求人民法院解決爭議而引起的訴訟。
現在由于被執行的標的物的滅失,被執行人或案外人對申請執行人要求執行的標的物,已經不存在,也就失去了爭執的意義,因此,雖然當事人有提起執行異議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也不可能受理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問題的解釋》第304條.第305條有詳細規定,請參閱。
案外人在提出異議后被駁回后,已過執行異議之訴起訴時間,可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請再審。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
第四百二十三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第四百二十四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后,案外人屬于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依照本解釋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人民法院僅審理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對其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內容。經審理,再審請求成立的,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請求不成立的,維持原判決、裁定、調解書。
擴展資料:
相關案例:
嚴某與朋友白某協商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嚴某向白某借款人民幣20萬元整,白某于合同簽訂之日向嚴某提供全部借款;嚴某應于2011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償還所有借款,嚴某到期不償還借款,每天按未還金額5‰的標準向白某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當日,白某向嚴某交付借款金額,嚴某向白某出具了借條。借款合同到期后,嚴某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白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嚴某償還借款2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法院判決:被告嚴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白某借款20萬元并支付相應違約金。
后嚴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書,白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白某申請法院查封了嚴某名下房屋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