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執行異議房屋_案外人如何向法院提執行異議?有哪些要注意的?
特邀律師
作為案外人想通過提執行異議的方式排除法院執行,具體操作方式如下:
第一、案外人需要查明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執行法院。法院執行房產,一般都會事先向該房屋貼騰房公告,一般公告上就有執行法院的名稱、執行案號、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的名稱,案外人可以通過騰房公告查到上述信息。
第二、案外人需要收集整理證明自己是房屋實際所有人證據材料。如借名買房協議、轉款憑證(購房款)、按揭貸款的還款單、對涉案房屋占有、使用事實(可以通過物業、居委會開具證明)、實際占有房屋所有權證書、買賣合同原件等證明能夠證明案外人是真實權利人的證據材料。
第三、案外人應當在房屋過戶登記之前向法院提交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書。一旦房屋過戶登記完畢或者執行程序終結,案外人再提執行異議,法院就不會允許(即不予受理),但是案外人可以通過執行監督程序進行救濟(具體方式: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四、案外人對法院的處理結果(如法院裁定駁回執行異議)不服,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和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感覺回答不錯,請記得點個贊哦?,如有法律問題可以點擊關注并私信我。
謝謝邀請,對于要強制執行的房子,案外人一直強占,法院應該這樣。首先看案外人有無強占理由,沒有理由強占,那就不受法律保護,以法強制讓他搬走執行,如案外人和被執行人在發生案件前有租房協議合同,那就要等到租房協議到期后才能執行。
案外人提執行異議,這是法律賦予案外人的權利,也是案外人的救濟途徑和救濟權利。這個很正常,沒必要驚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案外人申請執行異議,基本上是對房產主張權利,想要通過執行異議來排除法院執行,而這種糾紛很多基本上都是之前存在房屋買賣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想要排除執行執行的買賣糾紛,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一般來說,法院受理執行異議之后會組織召開聽證會。作為申請執行人,屆時依法參加執行聽證會,就對方的申請事項,事實理由,證據,以及本案的法律適用等等問題作出答辯即可。當然,因為這個屬于對執行物的異議,若法院不支持其異議請求,作為案外人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之訴,屆時,還將產生一個訴訟,最后的結果還是需要由法院來裁判。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民訴法第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