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要求房產證加名字_女方要求房產證添加她名字,合理嗎?
特邀律師
這個問題有問題,“在已簽合同的房本上加上女兒的名字”該怎么理解?既然已經有了房本,說明已經完成變更登記,那“已簽合同”還有什么用?
如果已經完成登記,再加上一個非直系親屬(婚前女方不算配偶)的名字就屬于過戶了,按正常買賣處理,稅費是很高的。
如果沒有登記,那房本是哪來的?
如果只是在合同上加個名字,那相對簡單,與開發商協商一致修改合同就可以了。當然,開發商也有可能不同意,那就可能會按違約處理,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總的來說,加個名字在技術上沒有難度。但現實中是否過分就要看具體情況了。這應該是個協商過程,只要雙方覺得公平,加就加唄,真是兩口子,就沒什么過分不過分的。當然,如果婚前就考慮離婚的事情,那就趁早別結婚了。
最后說說嫁閨女,如果按古時禮教,娘家索要一定數量的彩禮是合理的,因為嫁出去的女兒真的就是潑出去的水了,回娘家看看的日子都是有限制的,更別說往娘家拿錢了,那是按照盜竊算的,更是休妻的理由之一。可是在現代社會,純粹的嫁閨女已經不存在了,甚至結婚后對娘家的照顧會更多,有些甚至連年終守歲的特權都被娘家拿走了?,F在更多的恐怕是娶了媳婦兒忘了娘。這種婚姻狀態下,怎么還會有人覺得閨女嫁人跟吃了多大虧似的,非要有點補償不可?這實在不可理解。
但現實就是現實,道理有時候是講不通的,留給時間吧,有時候我們要向前走,就不能不對現實低頭。不管現實合不合理。
無論是男人還是女人,做人一定要厚道,特別是作為一個女人,要有自強,自立,自信,自愛和自尊,講的是人格,就不會出現這種問題。
現在的婚姻都是自由戀愛,你情我愿才能結合在一起的。談戀愛或者是經人介紹,一定要把對方的人品放在第一位來考慮,其次才考慮是否門當戶對,才會心心相印的擰成一股繩,雙雙幸福的踏入婚姻的殿堂,牽手一生的。
就如樓主所說,男方婚前買房,女方要求在房產證上加名確權的這個問題,不知道女方是不自信,要拿男方的婚前財產做婚姻的保障,還是根本就沒看上這個男人,而是看上了他的房產。房產對于普通的中國家庭來說無疑是一筆巨額的財產,女方就逃不脫打著婚姻的旗號,想侵吞男方財產的嫌疑。
如果說女方為了面子,能安心的住在屬于自己的房子里,想在房產證上加名,男人完全可以答應。只要在房產證上加名前做個婚前約定,能夠證實是男方的婚前財產。如果男方對婚姻違約,或者是出軌,女方才有一半的房產分割權利,法律是認可這樣的婚前約定的。
如果女方不認可,不愿意簽婚前的約定,男方只要把女方的名字加在了房產證上,那怕有證據能夠證明房產是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依法也可以把它看成是男方在婚前無償的贈送給女方一半的房產。
就如同女人拿住了刀柄,男人握住的是刀尖,這個男人就中了套路,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人財兩空,蛋打雞飛。要保護好家庭的財產不至于流失,打官司費時費神,像這種女人千萬別娶。
丈妻間本來這不是什么大的問題,當今社會,一切都有可能。無論男方或者女方都好,提出這種要求,似乎都存在著對對方不夠信任,但又可以說成是為求自保。原因出在哪?男女之間追求的己不是美麗的愛情與幸福的婚姻生活。彼此間都懷有一種怕被拋棄玩弄的心理。在離婚律日益高漲的思想影響下,自保就成了各自的最好最明智的選擇。所以在婚姻這個問題上,沒有絕對信任,和尊重的話,那就是一張空白紙。我的建議是:要保護:自己,就必須要找真正愛自己的,絕對信任自己,理解自己,而且是個老老實實想過日子的。這樣的人一般來說,在平時的生活交往中都能看出來,她(他)的思想作風和生活方式是掩蓋不了內心的一切的。以上謹供參考。
戀愛之前全款買房,現在女友家人要求房產證加上她的名字,合理嗎?
房子是男方家全款買的,屬于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可一旦加上女方的名字,就變成共同財產了,這一點要考慮清楚?;蛘咭部梢詤f商持有比例,比如女方的份額少一點。
男方的工資六千左右,女方的三千多,還提出婚后她拿出一部工資幫助她已結婚弟弟還房貸。
這樣一來,在家庭經濟上,主要靠男方承擔了,女方收入本來就不高,再拿出一部分貼補弟弟,就等于用婚后的夫妻共財產贈與別人,這要經過夫妻共同協商同意的。
至于合不合理呢?法律上可沒有規定,這完全取決于男女雙方的合議。也有人認為:男女之間基于愛情而結婚,為了愛就應該付出,為了愛就應該理解和寬容對方的一切。但是,凡是要有個限度,只是一方一味地付出,另一方只是索取,這就不平衡了,日久天長勢必會因此而產生嫌隙,影響婚姻關系。
我個人覺得,結婚的對象首先應該三觀契合,大的原則上的事情起碼應該可以達成一致,都不要遮遮掩掩,婚前凡事都講清楚,說明白,想好了再結婚。誰也不要惦記誰的財產,誰想給誰財產要憑自愿,別委曲求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