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方式_行政機關能否留置送達處罰決定書?
特邀律師
分享到: 收藏推薦 編輯同志:我們在受理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中,遇到行政機關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當事人拒收,行政機關采取民事訴訟的留五送達方式,將該決定書留在當事人處。
對這種留置送達的行為是否合法,我們在討論中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可以留置送達,應認定這種送達形式違法;另一種意見認為,行政機關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予以留置送達,故應認定留五送達合法。以上哪種意見正確,請予答復。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謝國勝謝國勝同志: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中規定:“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根據該條規定,行政機關可以采取民事訴訟的留置方式送達行政處罰決定。盡管在行政處罰法頒布前,我國的有關行政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可以采用民事訴訟的留置送達方式,但是,對當事人拒收的,不允許行政機關予以留置送達,將會使行政機關難以送達處罰決定,因而也就不能及時確定行政法律關系,不利于行政機關進行管理。送達方式: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5種方式,即直接送達、留置送達。轉交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直接送達也稱交付送達,是指送達機關派專人將應送達的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送達機關,在民事訴訟中是人民法院,而在行政處罰時是行政機關。送達機關直接送達時,如遇受送達人不在,可以交付給和他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如果受送達人已向送達機關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同樣視為直接送達。送達人有沒有執法資格,這個與行政處罰決定送法無關。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登記管理機關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直接送達。登記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宣告后將決定書當場交付給被處罰社會組織的負責人,并由其負責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即為送達;其負責人拒絕簽名和蓋章的,由案件承辦人員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登記管理機關在適用直接送達時需注意:① 無特殊情況的,均應適用直接送達的方式;② 由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收件的人簽收;③ 受送達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④ 受送達人已向登記管理機關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⑤ 送達法律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⑥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在適用留置送達時,應當注意: ① 留置送達的條件是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② 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簽收事由和日期; ③ 送達人、見證人要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④ 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⑤ 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3)郵寄送達。當登記管理機關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時,也可以采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采取郵寄送達時,應當注意: ① 在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才能采用郵寄送達;② 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③ 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④ 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4)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送達的最后一種方式,在適用公告送達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① 通過其他方式都無法送達時,適用公告送達; ② 公告送達,可以在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互聯網等媒體上刊登公告;③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為60日;④ 公告期滿后,即視為送達;⑤ 登記管理機關采用公告送達方式的,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有事找律師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按照民事訴訟的送達方式送達。
主要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和公告送達。
其中較常見的是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和郵寄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