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哪幾種_紀律處分種類?
特邀律師
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一、警告 警告是一種警戒性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輕微的一種制裁方式,是指公務員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違紀,應當予以及時糾正和警示。
二、撤銷黨內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是重于警告和嚴重警告的處分,是一種比較重的黨紀處分。這一處分適用于那些所犯錯誤性質、情節嚴重,不宜再擔任黨內職務的違紀黨員。
三、留黨察看 留黨察看,是黨的紀律處分中僅輕于開除黨籍的一種重處分。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高于原任的職務。
四、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最嚴重的一種黨的紀律處分。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五、嚴重警告處分 嚴重警告處分的審批程序與警告處分一樣,一般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并按照處分黨員的批準權限,逐級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在黨內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因為犯了錯誤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般也不影響其擔任原來的職務, 如果由于某種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原來的職務而被黨組織免職或被調動工作,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或調動,不含有對受嚴重警告處分黨員附加懲處的意思,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紀律處分種類:
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對于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1、改組。
2、解散。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紀律處分有五種:分別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