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的土地使用權能不能轉讓_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
特邀律師
國有土地是可以依法轉讓的,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出售、交換和贈與三種方式。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略作展開,將轉讓的方式規定為買賣、贈與或其他合法方式。
美國土地是自由買賣的,只要合法且可持續繳納相關稅費,就可擁有永久產權,就連美國聯邦政府或各州政府征收土地都必須從土地持有人手里購買,不是直接征用了事。而只要有足夠的合法資金,就算是沒有美國綠卡外國人也能直接買,因為美國政府將其視為一種投資行為。
美國目前的土地制度雖然形式上是聯邦、州政府的公有制和私人或組織的私有制組成的混合所有制。但本質上其實都是私有制,因為聯邦、州政府的土地也是當初兼并、收購得來的。目前聯邦政府持有的土地占美國國土面積的31%,州政府所有的土地占9%,印第安人自留地2%,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約占58%。隨著土地流轉,這一比例其實也在變更。
美國人買賣私人土地,只需要有足夠資金,符合聯邦政府和土地所在當地政府的相關法規,就可以私人之間或者找中介達成買賣合同,完成產權交接。如果有爭議,直接到當地法院進行訴訟,美國的政府部門不參與私人之間土地糾紛問題。
由于購買是投資行為,外國人想買美國土地,需要準備足夠的資金,合理的匯款渠道,合法合規的達成買賣合同,就可以獲得美國不動產,不論有沒有美國綠卡都可以買。只不過有些社區機構需要對成員的素質進行審核以維護社區良好秩序,會有一定的審核。
想買美國聯邦、州政府土地,需要有足夠的資金,18歲以上,有符合法律的公司實體,通過相關審核,且獲得美國當地土地流轉資格,才能通過公開競標、制定競標的方式進行購買。當然目前由于美國各政府土地規模有限,且回購很困難,所以出讓的規模有限。而有的州因為特殊原因聯邦政府根本就不會出讓,比如阿拉斯加。
美國私人土地的所有權包括地面和地下使用權,也就是說只要在聯邦或州政府土地用途范圍內,可以獲得隨意開發地面和地下土地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大部分買家都是只利用地面空間,但是根據美國法律,如果在地下發現了能源或礦物,由于礦物權是與地面使用權分離的一個權利,所以礦物權持有者才擁有這項權利。假設獲得土地的時候同時獲得了礦物權,那么才擁有這個地下財富的權利,反之則沒有,就算挖到了石油,也得歸礦物權所有者所有。
為了管理土地,聯邦政府在美國內務部當中設立了土地管理局(BLM),BLM除直接管理聯邦政府所有土地外,還有權對各州和私人的地利用行為進行指導、協調、規范,全國土地信息管理等業務。所以雖然買了地,但是美國政府會劃歸土地用途,如果買了農業地想改成住宅地或商業地,不但手續異常繁瑣,而且還會遭遇種種限制。
總而言之,美國地多人少,所以為了吸引投資,在土地銷售這方面沒有這么嚴格。不過在購買之后,隨之而來的各項稅收倒是相對更加棘手一些。
1988年的憲法修正案增加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在1988年,憲法第十條第四款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農村土地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在這方面,國家有專門的政策。
集體土地只能轉讓給集體成員并且需要用于農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