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幾方面內容_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什么?
特邀律師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它決定著合同的類型,確定著當事人各方權利和義務,處于相當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情況下,欠缺主要條款,合同即不成立。主要條款包括:標的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質量和數量標的的質量和數量是確定合同標的具體條件,是這一標的區別于同類另一標的具體特征。價款或酬金價款和酬金是有償合同的主要條款。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酬金是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代價。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直接關系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到當事人的利益,也是確定違約與否的因素之一。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債務,使守約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對當事人的利益關系重大,合同對此應予明確。解決爭議的方法一旦合同訂立,如在履行中產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仲裁、或者訴訟解決其爭議,有利于合同爭議盡快解決,并最終從程序上保障了當事人的實體性權益。.合同的普通條款合同的普通條款,是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它包括以下類型:法律未直接規定,亦非合同類型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無意使之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例如不可抗力和免責條款等。當事人未寫入合同中,甚至從未協商過,但基于當事人的行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條款,或基于法律的規定,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英美合同法稱之為默示條款。該條款主要指某些公認的商業習慣或經營習慣、交易慣例規則,特定行業規則等組成。特意特定條款。這是當事人有意將合同條款留待以后談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確定,或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它不妨礙合同成立。《合同法》第12條規定了合同法條款。
【勞動合同 內容】《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
(四)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 勞動報酬;
(七) 社會保險;
(八)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設備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
4、勞動報酬。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
5、社會保險。
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秘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兩部分構成,必備條款和備選條款。
必備條款的含義就是合同中必須具備的條款,如果缺少其中之一,這個合同都將被視為無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