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的承擔責任人_緊急避險要承擔責任嗎?
特邀律師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對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是,引起險情發生的人。
1、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2、民通意見第156條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造成損害,一般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承擔適當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一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現實問題姚某正駕駛著摩托車正常行駛,突然邵某從路邊沖上了公路,眼看就要撞上邵某,姚某只好緊急轉向,撞上了路邊的一處水果攤,把水果攤撞翻。水果攤主上前理論,要求姚某賠償其損失,但姚某認為這些損失是由于避讓邵某造成的,應該由邵某來承擔損失,但邵某卻認為這些損失與他無關,不同意賠償。那么,法律對此有什么相關規定嗎?律師解答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在這則案例中,姚某的行為屬于緊急避險,水果攤的損失應由引起險情發生的邵某來賠償。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緊急避險是采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能排除其社會危害性,真正成為對社會有利的行為。
法律依據:《民法總則》第183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也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民通意見第156條: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