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法解釋第一審程序_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特點?
特邀律師
1.程序發生的根據不同。
2.審級不同。
3.審判組織不同。
4.審理的對象不同。
5.審結期限不同。
6.裁判的效力不同。
1、第一審程序是基于當事人的起訴權和第一審人民法院的管轄權而發生;第二審程序是基于當事人的上訴權而發生。
2、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一審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的程序,是初審;第二審程序是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的程序,是續審。它們分別是兩個審級的人民法院所適用的審理程序。
3、第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分別實行的是合議制和獨任制的審判組織形式。適用合議制時,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組成,也可以由審判員與陪審員共同組成;第二審程序的審判組織只有合議制一種形式,合議庭只能由審判員組成,不吸收陪審員參加。
4、第一審是因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爭議而引起,審理的對象是雙方爭議的事實及權利義務關系;第二審是因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而引起,審理的對象是當事人上訴請求所涉及的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
5、第一審普通程序的審結期限一般為6個月,簡易程序為3個月;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案件,對判決不服的,審結期限為3個月;對裁定不服的,審結期限為30日。
6、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和準許上訴的裁定,在法定的上訴期內不發生法律效力;而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判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因此,行政復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第一審程序必須開庭審理。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因此,第二審程序可以書面審理。
第一審普通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所適用的最基本的程序。
普通程序無論是在立法的完整性、地位的重要性、程序結構、層次的復雜性等方面都勝于其他程序。普通程序構成了整個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民事訴訟法的諸多原則、制度在該程序中都有充分的體現。同時,由于普通程序規范的完整性,它能為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民事案件提供可靠的程序保障。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特點: (一)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基礎性和獨立性 (二)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 (三)普通程序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二審程序與審判監督程序的區別有哪些第一審判決下來后,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則進入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度是針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有錯誤的情況下而提起的,可以是針對一審判決或者二審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