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證能在銀行貸款嗎_土地使用證可以向銀行貸款嗎?
特邀律師
一、我國的法律目前明確禁止宅基地抵押
盡管房子和宅基地都是農民的財產權,但農民對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宅基地沒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如《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明確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同時,我國法律還明確禁止宅基地的抵押,如《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明確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等。另外,我國出臺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也從來沒有允許宅基地可以抵押。
二、住房可以抵押并不意味著宅基地可以抵押
有觀點認為房地一體,不可分割,認為“房隨地走”或者“地隨房走”,因此房屋所有權抵押的,土地權利應當一并抵押,或者說土地權利抵押的,房屋所有權應當一并抵押。這種觀點從法理上看是正確的,但是不符合我國目前房地分離管理的體制,不適用于宅基地。相關法律對房、地一并抵押的規定并不包括宅基地。如《擔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可以看出該條規定的只是針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及經營性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權。再如《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該條也只是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并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權。
三、對于宅基地是否可以抵押的試點探索
雖然目前一系列中央文件都規定可以進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試點,如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規定要“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今年中央1號文件《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也明確要求“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完善農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前提下,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等。但是目前中央文件允許試點的只是農民“住房”財產權的抵押,而不是“住宅”財產權的抵押。農民“住房”財產權不應包括宅基地,住房可以抵押并不意味著宅基地可以抵押。
用農村土地抵押能去銀行貸款。 我國有相關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依法不能抵押,且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作為抵押。根據我國擔保法,經發包方同意的農民依法承包的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用來做為抵押。 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可以抵押,鄉鎮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可以單獨抵押。所以,如果想用土地在農村申請抵押貸款的,還需要看清楚自己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哪種類型。
集體土地因現有法律規定,要在集體范圍內流通。
即集體土地的流轉變現是受到約束的,所以銀行會審慎辦理該類土地的抵押,不是不可以,但是不歡迎。即便接受了,對其抵押程序和抵押率也是從嚴要求。這種情況要和當地的政策環境,市場發展狀況特別是市場主體的類型,金融市場的競爭情況等息息相關。比如溫州,就大量存在這樣的抵押物,原因是他們的市場主體都是從鄉鎮企業發展而來的,主要的固定資產都是集體性質的,國有的產權的不多,政策支持該類地產的變現流轉,對銀行而言,有抵押物總比沒有強。所以,該類地產,一般在農村抵押,縣域以下存在,一般是城商行和農村信用社才受理。且不受理單一的土地抵押,要地產附著物,連同房子一同抵押。現在的銀行抵押貸款必須要有房權證或者土地使用證才可以辦理貸款。如果是小產權房不可以辦理。貸款額度需要房產評估公司評估.評估以后根據價格出個評估書。然后拿著評估書再到銀行信貸部門。然后再審批額度,一般貸款額度不超過房產總價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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