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特征_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有何特征?
特邀律師
不成立。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在英美法系國家中被稱為“揭開公司面紗”或“刺破公司面紗”,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法人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后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
綜上,公司法人人格否認針對的是公司的有限責任和股東對其股東權濫用的制約。A、甲和乙都是獨立法人,并不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條件。此外,甲和乙公司都是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在商言商,是肯定要為A公司服務的,這沒有什么不妥。
遲日江山麗,春風花草香。
常恐秋節至,煜黃華葉衰。
明月松間照,清泉石上流。
邯鄲驛里逢冬至,,抱膝燈前影伴身。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情形主要包括下列幾種:
- 【公司資本顯著不足】這里所說的資本顯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時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足,其判斷的依據是經營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體規定。
- 【利用公司回避合同義務】公司被用來回避合同義務的情形主要包括:①為逃避契約上的特定不作為義務而設立新公司從事相關活動;②通過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債務,主要是將公司資產轉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債務;③利用公司對債權人進行欺詐以逃避合同義務。
- 【利用公司規避法律義務】利用公司規避法律所規定的強制性義務,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缺乏存在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因而也成為適用法人人格否認的情形之一。
- 【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實質是公司與股東完全混同。
- 法定代表人承擔經營中的責任,股東承擔的是出資的責任。
- 有限責任是指公司一旦經營不利的話,股東只以自己的出資額度為限承擔的責任,超過的部分債務無須再承擔責任,這時通常就是破產。注冊資金100萬只承擔100萬的責任。
- 有限責任股東不須承擔出資額以外的責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揭開公司面紗,突破公司的財產限度去追究公司背后相關方的責任,尤其是在公司法將成立公司注冊資本由實繳改成認繳之后,利用公司的有限責任來惡意規避風險,認為股東只在出資范圍內對公司承擔責任的現象十分普遍。 股東與公司人格混同,否認公司法人人格。根據《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從條文解釋上講,法人人格混同至少應該從兩個方面進行判斷:(1)行為要件,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2)結果要件,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但對于“濫用”的認定標準,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進行規定,從司法實踐上看,對于股東與公司人格混同關鍵在于財產是否混同而無法區分,即將公司的利潤轉移而將公司的債務由公司獨立承擔。對于“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判斷標準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筆者認為至少應該達到公司資不抵債、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的情形。 而對于法人人格否認的舉證責任,在沒有特別規定情況下,應該適用民訴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而公司的經營及財務信息都屬于公司的保密信息,只掌握在公司經營者手中,相對于公司股東,債權人獲得的可能性較低,筆者認為應該參照適用公司法63條關于一人有限公司舉證責任的規定,由股東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關聯公司與公司人格混同,否認公司法人人格。對于公司人格否認公司法第20條只規定了公司股東,但是在實踐中,關聯公司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與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行為模式及損害后果極為相似,基于公平原則及立法目的的考慮,在司法實踐中,參照適用了公司法第二十條,但關聯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直接否認了兩個或多個公司法人人格,相較于股東的人格否認,認定標準較高,不僅需要存在包括人員、業務、財務等方面交叉或混同的表面特征還包括財產混同實際要件等來進行判斷,具體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5號指導案例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訴成都川交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一人有限公司財產混同,否認公司法人人格。一人有限公司的財產混同實際上已經被包含在股東與公司人格混同之中,但因為《公司法》第63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完全將是否能證明財產獨立的舉證責任劃分了一個股東,相對于多人股東和關聯公司的人格否認,更為直接。 對于公司的人格否則,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仍然呈謹慎態度,尤其是針對多人股東和關聯公司的人格否認,但從規范經營及鼓勵公司經營健康發展的角度,筆者認為應該盡快通過司法解釋或判例的方式,降低人格否認的舉證及認定標準,只要符合財產嚴重混同的特征,就應該在法律上給予否定性評價,最大限度的維護債權人利益,保障注冊資本制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w.zhihW?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