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的費用是誰出錢_工傷保險由誰繳納?
特邀律師
工傷保險,根據我們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都是有用人單位承擔,個人一分錢不用承擔。
而且我們的工傷費率,根據企業容易出現的情況,從0.2%到0.62%,青島市。
這也體現了我們靈活的一方面。
一般來說,對于我們普通勞動者,發生了認為是工傷的事情,一定要及時申請工傷認定。
即使我們沒有交納工傷保險,也可以。
我們國家政策最好的一方面是,即使企業沒有給交納工傷保險,在工傷認定完畢后,職工也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撥付。
工傷保險會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應該承擔的部分,防止職工工傷后,沒人管,無錢治病,讓職工身體受傷,心也受傷。
至于工傷保險基金墊付后的,相關費用索賠,是有社保部門負責跟單位進行索賠的。
一方面要追繳工傷保險欠費,另一方面,對于墊付的費用,理應由單位承擔的必須要用人單位承擔。
職工本人省心省力。
希望,我們國家這樣的惠民政策越出越多。
首先非常感謝頭條的邀請,作為一個職場員工來講,這個問題大家應該都是超級關心的,首先我覺得工傷就是在工作期間受的傷,這個理所當然由公司來承擔啦。如果一個公司連工傷都不愿意承擔責任的話,那還有誰想在這個公司里面工作呢?明擺著就是工作著沒有安全感嗎對吧!
工傷保險期間交通費可以找企業報銷。 工傷期間產生的交通費可以申請賠償。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都可以申請賠償。 工傷交通費賠償的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29條第4款的規定: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30條第4款規定: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
工傷認定后費用一般由用人單位支付,如果有工傷保險的話,單位應該給員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比例根據工傷等級來劃分,最高1級工傷24個月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最低10級工傷,6個月工資。1——10級,每級減少2個月工資計算。剩下的由工傷保險公司支付,如果你沒上工傷保險的話,就全部由單位支付。
樓上說的,如果因員工自己違規操作導致的工傷,那么單位只承擔很少的一部分費用。
企業承擔:依據條例規定,承擔勞動者工傷賠償費用是用人單位法定的義務,工傷保險基金只是通過互助性保險方式幫助企業分散經營風險,而不是企業工傷風險的替代形式。當工傷診療目錄中費用不足以治療傷害,范圍外的費用如果是治療所必需的合理的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判斷何為必需一個基本標準是“個體特殊實際需要”。工傷職工自己承擔:在治療過程中,工傷醫療機構已向工傷職工說明,在能用范圍內方法治療,但職工自愿選擇高標準的治療方案、自行選擇超出目錄范圍的治療方案所產生的費用且未經用人單位和基金同意的,由工傷職工承擔。定點醫療機構承擔:未經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其家屬簽字同意,定點醫療機構在治療工傷人員時,擅自使用超出國家和本市“工傷保險三個目錄”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你好,工傷保險,保險范圍外所產生的合理費用一般都是由用人單位來承擔的。
首先必須明確,工傷賠償所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其意思就是,一旦認定為工傷,那么無論員工是否有過錯或者不當行為,都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其次,因為繳納了工傷保險,故,由工傷保險來賠償大部分責任。但是因為保險的有一定的賠償范圍和賠償限額,例如,醫療費,保險對于不屬于醫療統籌規劃內的用藥部分不予賠償(也就是所謂的自費藥部分),這部分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另外,在工傷保險待遇中關于涉及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般情況下,工傷保險僅僅賠償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而由用人單位賠償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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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五險一金的政策都是屬于非營利性質的,其中工傷保險對于員工來說本身是具有福利性的。因為工傷保險的這部分費用是屬于專款專用,國家不向工傷保險費用征收任何的稅費,而且由國家財政對于工傷保險費的支出承擔主要的經濟壓力。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的結果。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