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住院的錢應該誰出_出工傷的治療費用由誰來墊付呢?
特邀律師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跟據該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也就是說,工傷職工符合上述條件的,其醫療費用、伙食補助費用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住院接受治療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工單位支付。
用工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的,上述費用由用工單位支付。
工傷住院費用由所在單位墊付,所在單位資金周轉困難,工傷職工有能力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也可以墊付。 《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四十條職工治療事故傷害所需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墊付,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后,由用人單位向經辦機構申請結算;繼續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協議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直接結算。
工傷到定點醫院治療。負傷后單位一般送工傷定點醫院,醫藥費先由單位墊負,治療階段完后由單位到工傷保險中心核報;如果舊傷復發或需第二階段治療(如骨折取鋼板),需填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到工傷保險基金中心報批,然后到所申請的醫院進行治療。如果是門診,需墊付醫藥費;住院一般是將申請表給醫院的醫保中心辦理住院手續,需交一定的現金(因為住院單位要出住院費的l0%),一般在1千~2千元。出院后由單位工傷專管人員結賬,與個人無關了。
我認為醫療費除了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外,剩余部分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分析以下幾點:
一,從法律具體規定看。
1、《勞動保險條例》(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公布)第十二條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該條例作為我國第一部保險條例,確立了一個基本原則,就是職工不承擔任何醫療費。目前該條例仍然有效。
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十七條……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其規定精神與上述1953年的勞動保險條例一致,仍然是職工不負擔醫療費。
2、有人認為《工傷保險條例》(2004年1月1日施行)沒有規定不符合工傷保險范圍的藥費由誰承擔,因此申訴人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這是極其錯誤的,因為第一條已述,1953年勞動保險條例仍然有效。反而,《工傷保險條例》并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用承擔不符合工傷保險范圍之外的醫療費,正好說明要裁決被訴人不承擔該部分費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4、《工傷保險醫療管理和費用結算試行辦法》規定,職工就醫時,參保單位應書面告知協議醫療機構職工是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參保單位未按上述要求書面告知的,所發生的超出“工傷保險三個目錄”范圍的醫療費由參保單位承擔。也就是說,控制用藥的風險是由用人單位承擔的。
5、就象交通事故的侵權方投了第三者責任險一樣,給第三方造成的人身損害的醫療費,如果不屬于醫保范圍,商業保險公司同樣不給支付,但不屬于醫保范圍的醫療費,法院總是判決由侵權方負責。
二、從立法目的看。
1、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見于條例第一條規定: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也就是說,制定條例首要目的是為了保障職工獲得救治,而已存在的1953年勞動保險條例確定的是職工不承擔醫療費,那么如果工傷保險條例沒有規定,就可適用與之相同的立法目的的1953年的勞動保險條例來作為判案的根據。否則,就會出現與其立法目的相反的結果。換句話說,沒有《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可以不承擔醫療費,有了以保障職工救治為目的的條例,反而職工還需要承擔一部分醫療費,職工受保障的程度明顯降低了,這無異于鼓勵職工不按照規定投保,這對于社會保障基金的正常運轉來說,是一個不小的問題,是違背立法目的的。
2、同樣從《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可以看出,制定條例只是分散用人單位的風險,減少損失,而不是說免除風險。法律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只要投保就可以不需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及解除合同時付給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就是一個很好的證明。所以說,用人單位投保只是在一定程度下減少風險而非免除責任。
三、從法理分析,某工藝品廠應承擔矯某未報銷的醫療費。
勞動法屬于民法的一部分,民法上要求某一主體承擔責任,可以適用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而就工傷而言,用人單位適用無過錯責任,即不管職工有無過錯(只要不是故意),用人單位均應承擔責任,如果讓職工承擔一部分工傷醫療費,那么是否說明工傷適用過錯責任,這是與民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并且,承擔責任的方式,除按合同約定的之外,沒有任何法律條文規定,像工傷賠償這樣的特殊侵權是以是否屬于工傷保險范圍作為判斷是否承擔責任的依據的。
勞資糾紛是當前的一個熱點問題,處理不好極易引起社會的不安定因素,這就要求注重辦案技巧的同時,一定要研究透法律的規定。如果缺乏具體規定,就應從法的基本精神去把握,與時代同步,才能把案件辦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