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憑指紋可以定罪嗎_盜竊罪只有指紋能起訴嗎?
特邀律師
不能。
判定謀殺罪是否成立需要有多個證據互相印證,也就是“證據鏈”。只有指紋,而不能說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作案時間、作案動機以及其他證據和證人證言等,是不能定罪的,這就是刑法上的“疑罪從無原則”,檢察機關也會將案卷發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待證據確鑿充分后再行起訴。當然,除非該案的犯罪嫌疑人自己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這時就可以單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對其定罪,這就是我們所說的“證據之王”。很明顯,公安機關的刑偵人員會根據足跡來判斷犯罪嫌疑人的身高和體重,鎖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圍,所以這屬于該案中證據的一種。指紋作為證據不會出現在所有的案件中,而現在的審判階段一直是重證據輕口供,這么說吧,即使是零口供在十足的證據面前,也一樣定罪,能理解么?
刑法,法律規定,入室搶劫犯罪,在法律規定屬于重刑罰,有的犯罪人她是尾隨受害人,受害人在開門的時候嫌疑人就把受害人推進屋里了,如果入室搶劫犯罪最好的證據就是把搶劫的當場抓住給扭送派出所比什么證據都好,腳印和指紋可不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要是沒有最好的證據指紋也可以用,因為人和人的指完全不一樣的,腳印就不準確了。
不行。
不僅是指紋,所有類別的證據,如果僅有孤證的話,一般都無法作為定罪依據。
因為涉及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評價,以及可能面臨剝奪自由乃至剝奪生命的刑事處罰,所以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要比民事訴訟要求更高,更嚴格。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高度蓋然性”,也就是只要現有證據能夠基本證明事實即可,而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則是“排除合理懷疑”,即必須把所有其他可能性(哪怕其概率只有1%甚至更低)排除后,現有證據仍然能夠證明嫌疑人有罪,才可以定罪。
顯而易見,要做到“排除合理懷疑”,僅靠某一項孤證是很難的。如問題所述,物品丟失,后在物品上發現嫌疑人指紋,且嫌疑人平時沒有機會接觸該物品。該指紋證據,只能夠證明嫌疑人接觸過該物,并不能證明嫌疑人實施了盜竊犯罪行為,因為還存在著這件物品是被真正的罪犯偷盜后丟棄,而又被嫌疑人拾得的可能性!所以,在通常情況下,警方在辦理盜竊案時,一般都會搜集以下證據:犯罪動機證據(嫌疑人沒有正當職業、有不良嗜好、有大額負債等等)、犯罪時間證據、犯罪準備證據(現場踩點等)、犯罪著手證據(口供、贓物、現場痕跡、犯罪工具等)等等,且證據必須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尤其是犯罪著手方面的證據,更是必須完整而充分,不能只憑口供定案。
關于“排除合理懷疑”,推薦大家可以去看一下電影《十二怒漢》,非常精彩。影片講述一個在貧民窟中長大的男孩被指控謀殺生父,案件的旁觀者和兇器均以呈堂,看似鐵證如山,而擔任此案陪審團的12個人要于案件結案前在陪審團休息室里討論案情,而討論結果必須要一致通過才能正式結案的故事。
看指紋出現的位置,一般情況下,指紋都作為破案物證,作為公安機關破案使用。而盜竊罪是由公訴人提出上訴的。如果光有指望的話,肯定不夠,因為公安機關如果能用指紋定罪,起訴是公訴人的事情。如果指紋不能定罪,那么你起訴什么罪名都不會成立。還有一點,就是警方很可能還在破案階段,你貿然起訴可能會把犯罪嫌疑人驚到。進而提前防范。
這個問題本身就存在問題,首先你這么知道沒有任何證據?其次,像身份證復印件在法律上都是證據,沒有任何證據的說法不夠嚴謹。
其實你應該這么問,如果靠指紋和鞋印,沒有言辭證據有沒有可能定罪,答案是絕對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