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給他人使用_挪用資金會如何定罪?
特邀律師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錢應該由挪用人歸還。如果使用人還不上,數額較大,超過三萬元以上,并且時間超過三個月,挪用公款人,涉嫌挪用公款罪,按照挪用公款數額及其犯罪情節定罪量刑。如果使用人知道是挪用公款可以按照共同犯罪處理。
這個案件可能有三種情況:抽逃注冊資金罪、挪用資金罪或者個人借款,具體情況還要看案件情況認定。如果是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就涉嫌犯罪,涉嫌挪用資金罪,如果構成這個罪名就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司資金,已經構成刑事犯罪,如果公司報警,員工肯定會被追究刑事法律責任。在法律上,挪用資金這種行為已經較為嚴重的侵害了他人的利益,已經需要國家公權力進行干涉,這位員工很可能因為這個行為被國家剝奪人身自由。說白了,這位員工承擔的責任不止返還這六萬元定貨款,還極有可能搭進自己幾年的自由。
那么具體需要承擔怎樣的刑事責任呢?
讓我們看看法條,評論區提到了職務侵占罪,但須知我國刑法上還有一個罪名叫挪用資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并且要滿足一定數額的要求。挪用資金罪則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題所述情況,這位員工作為公司員工的主體條件滿足,客觀方面上也有以自己的名義占有財產的行為,但是在客體和主觀方面上就不一定符合職務侵占罪了。職務侵占罪侵害的是公司的財產所有權,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是公司對資金的占有、使用權。主觀上,職務侵占罪要求該名員工對公司財產有據為己有的目的,而挪用資金罪的犯罪主體一定沒有此種目的,否則即構成職務侵占。所以,說了這么多,到底構成以上哪一罪名,其實主要取決于該名員工挪走這筆錢時,到底是要自己花掉呢不還給公司了呢,還是說想趁人不注意悄悄用一下之后再還回來。
舉個例子,某人系單位財務負責人,利用職務之便在本單位賬戶上支取22萬元用于個人賭博,之后又伙同他人支取本單位“小金庫”資金45萬元,用于填補個人支取的22萬元,并將本單位小金庫資金的憑證、單據等予以銷毀。這個案子中,該人支取22萬元的行為屬于挪用資金,因為其后期有填補行為,但支取45萬元應認定為職務侵占,因為其銷毀單據的行為足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此,題主如果是被挪用貨款的公司,如果想追究該員工刑事責任,建議及時報警,若該員工挪用貨款不超過三個月且未進行營利活動的,僅可追究其民事責任。若題主是這位員工,建議及時歸還貨款,若超過三個月未還,建議及時與公司協商,否則將構成挪用資金罪。若銷毀了賬目或沒有歸還的意愿,則很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
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中第11條所規定的公司、企業人員挪用單位資金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并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有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犯罪行為之分。區分二者之間的界限。詳細參考資料/link?url=owr2cGniwkdPzxyKIf9R94xmgzE9kESLmspsdoA0H0DCVrehGMZhbSfduq0-W985d61pI2t8ztODSD-Rc97HL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