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什么條件才會拘留_拘留條件的證據標準?
特邀律師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只有拘留一個月權利(刑事拘留)。案情重大或團伙犯罪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根據你的情況,最長久一個月,然后移交檢察院審查、法院判決。輕傷是要你積極配合,主動找被害人協商處理(醫療費等),和解后不會很重。建議你不要在公安機關做工作,去找檢察院弄個取保候審,然后找法院判個緩。沒錢的話就弄個拘役,就幾個月。輕傷,3年以下有期徒刑1,刑事拘留,輕傷案件,整個程序走完直至判決大概4-5個月。2,輕傷,一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排除緩刑的可能性希望解答有所幫助
對于行政違法行為,按照法律應當被拘留的,會被行政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而最常見的行政拘留的產生往往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通常稱治安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按實際情況,只要屬于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采取刑事拘留必須符合以下三種條件:
1、有犯罪事實且偵查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此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前提條件。若有犯罪事實但公安機關未予立案偵查或沒有犯罪事實但公安機關錯誤立案偵查,因符合采取刑事拘留的前提條件,均不得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2、只能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此為刑事拘留措施的對象條件。所謂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犯罪分子。包括正在預備犯罪、正在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剛剛結束,尚未離開現場。重大嫌疑分子,是指偵查機關通過偵查,已經有較大量的證據能夠基本證明犯罪系其實施的犯罪嫌疑人,即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才可以認定為犯罪嫌疑人:一是必須有初步證據,有一定的嫌疑性;二是嫌疑性達到一定的要求,構成初步印證。
3、必須符合法定的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了七項法定緊急情形,只有在符合該七項法定緊急情形之一的,才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只有在同時符合上述三種條件的情況下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方系合法拘留,若不符其中任何一項條件,則不得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財力履行,卻拒不執行的,辦案人員申請,分管院長簽字,當然,主要還是辦案的說了算
身體有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不能拘留。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收拘時或者收拘后,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建議停止執行拘留通知書,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療,短期內無法治愈的。 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作出是否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并通知拘留所。
具有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 相關規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一)不滿16周歲或者已滿70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四)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發現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出具建議另行處理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并通知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