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集資房屬于什么性質_集資建房屬于什么性質?
特邀律師
房子是人生大事,對普通人來說,買房不可能像買小菜,必須慎重。單位集資建房是1998年左右,房改推行前后,推出的臨時政策,集資房已經是歷史產物。現存的集資房,究竟值得買不,建議從以下方面考慮。
第一,看產權證 。所有的承諾重萬斤,不如產權證管用。如果是以前的集資房,長時間過去了,現在,仍沒有產權證,買了房后,交易對象狹窄,脫手困難,變現能力很弱,建議不買。
第二,看房屋的房齡。如果對房屋的房齡不是很了解,或者賣家不愿意說實話,建議找銀行,看看銀行帳號愿意放貸不。房屋房齡長的,一般銀行都不愿意放貸。有的20—30年,這種房子,銀行抵押不愿意貸款了,你還去當接盤俠?建議別買。當然,一線城市,另當別論。
第三,看地段。房屋是不是學區房,是否處于城市中心,交通是否方便。
第四,看房屋結構及小區環境。有的集資房設計不行,房屋結構不合理,居住不安逸,環境不好。有甚至成了“三無”小區,這樣的房屋,建議別買。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集資房是屬于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集資房一般只能由單位的職工購買,有剩余的由政府統一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五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七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縣人民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
單位集資房也屬于商品房的一種,單位職工自己集資利用單位已有土地找人幫忙建設,建設錢必定經過規劃建設部門報備審批的,所以就是住宅性質的,集體所有房產,和一般開發商的商品房是一樣的。
單位集資房屬于我們國家的特有現象,一般是指國家事業單位或機關單位利用本單位土地(近幾年已經禁止機關單位建設集資房),建設房屋供職工居住,采用的是職工集資的方式,有些單位是讓職工先報名然后排序選房,最后確定好房屋套數之后,單位同建筑單位簽訂建筑合同,房子建好后,職工按照選好的房號入住,有些單位是直接先把房子建好,然后再讓職工報名購買,一般都是成本價出售給職工,因此職工購買時比市面上的商品房花的錢要少很多。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對于職工集資所建房屋,在未將房屋分配給職工之前,單位系合法的權利人。在將集資房屋分配給職工后或出售給職工后,單位對于集資所建房屋的物權即喪失,職工就取得了該房屋的房產證及其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證,即職工對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權。
如果是部分集資,將來為職工辦理的是部分產權,另部分產權屬于另部分集資人(單位)。職工想要轉讓部分產權的集資房,首先要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其次,要經過產權共有人的單位的同意,而且單位具有優先購買的權利,這類集資房就不能買,風險太大。
如果是職工全額集資的房子,職工辦理房屋產權證書后,或者是部分集資房的房屋產權已完全過戶到職工手中,就可以買賣,賣方需要比商品房多交1%的土地出讓金。(因原土地為國有劃撥地,現需轉為出讓地),這樣買方買到手后也就是商品房了。
如果是購買還未拿到房產證的單位集資房,就有一定的風險,首先就得搞清楚職工是否為全額集資,并且集資房辦理房產證時間比較長,少則三五年,多則七八年,而且有的單位還有限制,比如五年不得上市等,這樣等到房屋拿到產權證再過戶就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買房人是否會變卦或者房屋是否能順利辦理產權證就不好說了,所以一般不建議購買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集資房。
總之,便宜不好占,買房前一定要摸清底細,搞清程序,千萬不能被利益誘惑而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