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醫生工作時間的規定_民法典勞動法工作時間的界定?
特邀律師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每周工作時間是44小時。醫生如果是在中國,就應該守法。下班就是下班,不應該再接診。
經常跟醫生一塊做活動,也就大概知道他們的工作內容。
在現在的醫療環境下,大部分的醫生的工作量都是非常大的,每周能正常休息的基本都很奢侈了,更不可能說一周上兩三天班了,尤其是大醫院,每天的值班,醫生排班都排不過來了。
題主提到的,應該是每周出兩三天的門診。醫生上班包括這么幾部分:門急診接診、病房治療、學校講課、社區活動等。
門急診是大家接觸最多的,通常有這么幾種門診方式:普通門診,一般是主治醫師來接診,也有副主任醫師和主任;專家門診,只是副主任醫師以上的醫師來接診了,一部分返聘的老醫師也會接診;特需門診,這是主任醫師以及大部分返聘的老醫師來接診了。門診加上急診,7×24排班的三甲醫院,相信有相當大一部分醫院是醫生不夠用的,能保證一周一休的已經很不錯了。
病房就是針對住院患者制定治療方案、安排手術、帶輪轉及實習醫生等。雖然時間相對門診沒有那么緊張,但也是一天的忙。病房沒事,那么還可以在家睡個安穩覺,病房有個風吹草動,狂風暴雨也得往醫院趕。
一些教授級別的醫生,還得要完成一定的教學任務,包括學校的教學以及衛生系統安排的再教育講課任務。同時還得到社區進行科普活動或者義診活動,普及防病治病的知識等。還有對外的交流等,有時醫生們需要全國的跑,這個也是需要時間,也算工作的一部分。
我和我的團隊曾經連續幾年為幾家醫院做體能測試,每次會連續測試三到五天,醫生只要有時間過來就能測,一套測試下來也就20分鐘;同時只要是穿綠色衣服過來測試的,無論什么時候我們都立刻測,那怕是吃著飯也把放完放下——因為這些是從手術室剛出來的,只有這個時間,下一次出來不知道什么時候了。就這樣,幾天時間也只有三分之一左右的醫生能安排出時間過來測試!
所以醫生非常希望能一周上兩、三天班,但那真的只能是奢望了。除非是那些已退休而被醫院返聘的老專家,他們的確可以每周只上兩、三天的班,而且時間相對自由一些。但別忘了,他們是退休人員,本來是可以不上班的了!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擴展資料:勞動法并未對每月的時間做出規定,但對于每周的工作時限做出了約定。規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時,超過這個時間的都是加班,法定節假日也應該休息。1、我國《勞動法》沒有具體規定月工作時間,但是有一些關聯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2、一周五天,一天八小時可以加班,但一天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一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排除一些特殊情況。3、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很多人都會有這樣的疑問:為什么有的人周末雙休,有的人周末單休,有的人一個月只休三四天?難道勞動法對于工作時間沒有具體的規定嗎?如果有,勞動法對于工作時間是怎么規定的呢?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三十八條的規定,以及《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家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對用人單位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法律也做了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但是,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在保證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基礎上,實行每周六天工作制。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的條件規定為:一是生產經營的需要;二是在程序上必須在加班加點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三是加班加點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上班時間由雙方自行協商,勞動法沒有規定也不干涉。
《勞動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八條 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