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是否屬于刑罰_拘役是刑事處罰嗎?
特邀律師
拘役和有期徒刑都是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罰措施,它們的相同之處在于,都是自由刑,執行刑罰前現行羈押的,羈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被關押期間都要參加勞動。但拘役和有期徒刑具有以下五個方面的不同。
一、適用對象不同
- 拘役適用于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犯罪
- 有期徒刑適用于犯罪情節惡劣、危害較大的犯罪
二、期限不同
- 拘役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 有期徒刑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三、假期不同
- 被判處拘役一般每月有1~2天假期
- 被判有期徒刑沒有假期,但可以爭取假釋
四、執行場所不同
- 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一般在看守所
- 有期徒刑在監獄執行
五、是否構成累犯不同
- 拘役執行完畢后犯新罪不構成累犯
-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后五年內犯新罪構成累犯
此外,如題所述“拘役四個月”和“有期徒刑一年”,顯而易見時間長短不同。
拘役是刑事處罰嗎?
1.拘役屬于刑罰的一個種類,屬于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之一,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我國刑罰種類分為主刑與附加刑,主刑的種類又分為五大類: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拘役在以上五種刑罰種類中處于第二種。而附加刑主要有三種,分別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可以依附于主刑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2.拘役的特點有哪些?拘役作為一種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強制勞動的刑罰,其有以下幾個特點,分別為:
(1)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最短不能短于一個月;
(2)執行機關: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一般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要么關押在看守所服刑,要么關押在拘留所執行,但絕大多數是關押在看守所就近服刑。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3)拘役的刑期計算: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一般適用拘役的適用對象有哪些?
(1)拘役一般只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適用比例最高的是瀆職罪,其次分別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刑法分則中犯罪性質最嚴重的,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適用拘役,但所占比例最低。
(2)拘役多適用于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刑法分則中除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規定可以適用拘役外,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可以適用拘役,約占全部過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類犯罪中,能夠適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比如危險駕駛罪等罪名。
綜上,以上為我國《刑法》關于拘役的一些法律常識,以上解答僅供參考,如有疑問可在評論下方評論或者私信頭條,關注我,帶你了解更多法律常識,做你身邊的法律顧問。
因為本人以前從事過相關工作,我來談一下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一、什么是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我國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類。其中,主刑的種類包括以下五種: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種類包括以下三種: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可以與主刑同時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
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被判處拘役,本人肯定己經構成刑事犯罪,應該且己經被追究了刑事責任。毫無疑問:本人是一個標標準準的犯罪分子,并且被判處了刑法規定的主刑。這是大的前提,必須首先明確。
一般來說,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二、被判處拘役,單位怎樣追究黨政責任呢?
首先說黨紀處分。如果被判處拘役的人,同時又是黨員的,就沒有身份和職業的限制,一律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處理。其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
也就是說:被判處拘役的黨員,不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肯定會被同時開除黨籍。
其次,再說政務處分或者其他懲戒。在我國,一般都將單位大致分為三類,即: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各種類型的企業。下面分三類予以說明:
1、如果本人為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可以肯定:己經被判刑法規定的主刑——拘役——的公務員,毫無疑問,會被開除公職。
另外,參照公務員法執行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律按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處理。
2、如果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這里要明確的是:第一款的適用對象為事業單位普通工作人員;第二款規定的所謂“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指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很明顯,對領導和普通工作人員的處理規定是不同的。
也就是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旦被判處刑罰——不論是主刑,還有附加刑,就必須給予降級或者撤職以上的處分。對于普通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也只能按照違法的具體情節,在降級或撤職以上處分的范圍內(即:降級、撤職、開除三種處分),研究決定給予其中的一種恰當的處分。對于領導班子成員,則沒有可選擇的余地,一律開除。
另外,對于實行全員騁用制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來說,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3、如果是各類企業職工。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可以單方面決定,解除勞動合同。實際上,對于在企業工作的職工來說,解除勞動合同和通常所說的開除,只有叫法的不同,結果完全一樣——從此失業了。
最高判6個月。是刑事處罰。要記入個人戶籍信息。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留和拘役有很多區別,拘留分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我對拘留和拘役的不同點一一進行闡述。
一、審批機關不同
行政拘留又叫治安拘留,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刑事拘留,是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審批;司法拘留是由人民法院院長審批。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合議庭作出判決。
二、性質和依據不同
行政拘留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其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刑事拘留是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不是處罰,其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司法拘留是一種司法處分,其法律依據是訴訟法,包括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拘役屬于刑罰的一種,其法律依據是刑法。
三、羈押期限不同
行政拘留的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合并執行最長期限為20日;刑事拘留的期限是1日以上,37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四、羈押場所不同
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羈押場所在拘留所,刑事拘留的羈押場所在看守所。被判處拘役的犯人,應送拘役所(已撤銷)執行。附近沒有建立拘役所的,可送就近的監獄或留在看守所內執行。
五、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是從法律上對違法行為人實施的違法行為的肯定,被決定給予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人,有了違法經歷。刑事拘留是在偵查中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不是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下結論,經過審查,可能被證實實施了犯罪行為,也可能被排除犯罪嫌疑。拘役后,有了犯罪前科。
六、救濟渠道不同
當事人不服行政拘留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刑事拘留決定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當事人不服司法拘留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對拘役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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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邀請!您問得不明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刑是就是刑罰的暫緩執行,緩刑考驗期滿如果沒有違反相關規定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緩刑不是刑罰的種類,是刑罰的執行方式,是監外執行實行社區矯正。您問的是否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要看判決書書內容具體判的是什么刑罰。犯輕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都有可能適用緩刑,判處拘役的適用緩刑的更多,但是拘役不屬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屬于有期徒刑但是也不一定就不會被開除公職,如果是行政機關,只要判處刑罰就會開除公職。事業單位看單位的性質和制度,如果不是特別嚴格,也有可能保住公職吧,根據單位的具體規定和實踐操作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