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罪會剝奪政治權利_請問被判刑的什么情況下會被剝奪政治權利?
特邀律師
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主要有以下四種: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職務。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
為什么判無期或死刑了,還要終身剝奪政治權利?
先看看什么是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參加管理國家,擔任公職和享受榮譽稱號、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等的權利,以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權利。
對于這個問題,我是這樣看的:
判處無期徒刑,如果不剝奪其政治權利,那么在獄中還是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和示威的權利,特殊情況下有可能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搞出笑話。
同樣道理,判處死刑的人,從判決到執行死刑,還會有幾個月甚至幾年的時間,剝奪其政治權利,可以防止其在這一段時間再搞出什么名堂,另外還可以防治有人利用他的名義做一些出版一類的事情,造成不良影響。
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 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2 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說簡單的,大家對考公務員都趨之若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就意味著這個“鐵飯碗”這輩子都不可能了。包括去其他國有單位,都會受到影響,至于私企或者外企,我們沒有辦法一概而論有無影響。
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能大家覺得離我們更遠,多數人這輩子就接觸過一兩次選票,甚至有些人這輩子都沒有看到過這個小紅紙。但是,公民是政治概念,這種基本的政治權利,可謂是作為一國公民的標志了,無法評價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一個公民的評價會是什么樣。
至于第四點,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國家還是對這一點規定的聽嚴格的,對一個人的影響多重要因人而異。
根據刑法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三剝奪政治權利種犯罪分子:(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根據1997年1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對故意傷害和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和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