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會剝奪政治權利嗎_被判刑的服刑人員就被剝奪政治權利了嗎?
特邀律師
有的服刑人員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附加刑。有的罪犯在被判處主刑之外,還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只要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在服刑期間自然剝奪政治權利。多數罪犯是沒有被哦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但是,由于罪犯在監獄服刑的緣故,公民的有些政治權利,罪犯是不能行使的。例如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
謝謝邀請!我來回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力終身。
剝奪政治權力的含義是什么呢?刑法第五十四條做了明確規定:
剝奪政治權力是剝奪下列權力: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力;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力;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力。
關于對被判處死刑,同時又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力終生的意義在生命滅亡的同時,意味著其政治生命也完結了。由于,我不是研究法律的。具體的意義應該由司法部門解釋最為恰當。
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主要有以下四種: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職務。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
法律規定了當然是有意義的,只是你沒有了解到其中的關系。
首先我們明確一下政治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領導權利。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再舉個例子
假如一個人被判死刑了,像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類的權利會隨著生命消失而消失,但是出版自由權或者獲得某種榮耀稱號這些權利,不會消失,而是會被他人繼承,這很可能對人民、社會、國家利益造成損失。所以法律規定之后就防止了這些情況發生。實際生活中還有更多例子。
法律規定必定有其原由,可能有些人不理解,也沒有刻意去了解過所以感覺這條有多余的。
我是趙娟律師,有法律問題可以私信我,在線幫助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