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_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是公民嗎?
特邀律師
政治權力的剝奪屬于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是從主刑執行期限屆滿或者自假釋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在被剝奪政治權利期間不能行使相應的政治權力。如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歸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兩者之間的區別主要在于是否有這些權利。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就不會有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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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國公民的,中國公民享有相應的義務和權利,剝奪了政治權利廣泛點講就是沒有了選舉權、被選舉權,不能考公務員等,但還是中國公民的,就只是沒了這些權利
那要看是不是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了。如果是終身那當然不能參加任何政治選舉。如果只是被剝奪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是不能參加的。
舉個例子:A被判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A坐牢的時候沒有政治權利,即不能參加選舉。而剝奪的政治權利的時間是從刑期滿之日起算的。也就是坐完牢出來的頭兩年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時間段。兩年后,他就可以參加政治選舉了。
《憲法》中沒有相關法律,但《刑法》中具有以下限制: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擴展資料:根據《刑法》,以下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